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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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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置、名称及隶属关系

第一条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县在县人民医院设置一个紧急医疗救援站(三级)命名为“县急救站”每个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含中医院)分别设一个紧急医疗救援室(四级)命名为“乡(镇)急救室”中医院急救室命名为“县中医院急救室”全县共设置10个急救室。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等不得使用“120电话号码、紧急医疗救援站、室”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条县急救站依托相关医疗机构设立。并接受县卫生局统一调度和管理。由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章性质、功能和职责

第三条急救站由政府主办。向社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事业性专门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三级)急救站功能和职责分别为:承担全县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政府指令性院前医疗保障服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以及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和院内急救任务。乡(镇)急救室(四级)主要承担属地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和院内急救任务。

第三章网络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五条县急救站和全县10个急室构成县急救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县城平均急救反应时间(接听呼救电话到急救车出发时间)3分钟。平均急救反应间期1520分钟;边远地区可适当调整急救反应间期。各急救室要听从县急救站的调度。平均急救反应间期(接听呼救电话到急救车到达现场时间)1015分钟;农村平均急救反应时间35分钟。

第六条全县急救站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站、室评审办法及其评审标准配置验收。

第七条紧急医疗救援标志。使用国际通用的蓝色“生命之星”标志。

第四章机构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急救站设置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急救站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按照卫生部《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急救站考核、评审。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站、室评审办法及其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县医院、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分别对各自急救站进行业务管理。并接受上级急救机构业务指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五章院前急救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急救站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服务制度。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共同完成医疗急救任务。从事医疗急救的调度、医疗、驾驶、后勤保障等人员。同时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各急救站应当指定一名业务院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配备必要专(兼)职的急救人员。以便统一调度。各急救室要及时向县卫生局和县急救站公布急救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紧急事件时。再按规定赶赴现场实施急救工作。县急救站在接到求救电话时应以尽快速度电话通知就近乡镇急救室先行做好现场急救工作。

第十五条急救站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

第十六条急救站各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

医务人员认为患者病情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参考家属意愿。第十七条伤病员转送按照“就近”专科”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院前急救人员的医疗行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院前急救人员必须携带急救器材到患者身边。患者身边监护转送到接诊医院。出诊医生根据有关具体情况,现场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体查及急救处理。向接诊医务人员口头、书面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患者。院前急救过程中。填写《院前病情告知书》一式两份,医、患双方签名并分别保存;患者无行为能力且无陪护人员时,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原则实施救治。

第二十条院前急救人员执行出诊任务过程中。应在接到指令、开始出诊、达现场、病人上车、送达医院、完成交接返回、达网络医院等时间向调度室报告。接受调度指令。并随时反馈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院前-院内交接患者时两方医务人员必须签署书面交接手续。并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保证院前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各医疗机构不得借故拒绝抢救和收治伤病员。及时做好病人的收治和院内抢救力量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院前急救的有关文书按照附件《紧急医疗救援机构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佩有国家统一规定医疗急救标志的急救服装或所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工作服。

第二十四条急救站急救车辆应当印有明显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急救标志。

第二十五条急救站应建立急救车辆、医疗设备和通讯系统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和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各乡镇急救室必须固定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急救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加强急救车辆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

第二十七条急救站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全县各急救站应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有效地展开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医疗救援预案。

第三十条急救站应建立调度指挥、急救医疗、网络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科研体系。不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事业发展。提高工作效益。

第六章院前急救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120院前急救出诊收费按照《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准执行。发票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费发票。

第三十二条120院前急救出诊各类收费。所收现金缴纳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工作实际由出诊人员在现场收取并向交费者开具发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县卫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