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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全局工作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车辆管理本着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车辆服务质量。
第二章车辆调配
第三条全局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监管与分散管理相结台的模式。
局机关、监察支队、监测站、环科所、环境信息中心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各单位分别派发,并实行以车定人、专人驾驶。
第四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局主要领导配备工作用车,其他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
(一)局领导出差在外超过3个工作日的,其服务用车在局领导外出期间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二)各处室因工作需要必须用车的,由各处室负责人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在确保局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视情况调度安排。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信息中心部门的用车可自行安排,如遇重要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办公室可统一调度。各处室双休日加班或晚间加班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作用车,确有需要的,需提前告之办公室。
(四)非领导用车又未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出车的,视为私自出车。凡私自出车者按《市环保局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车辆不得外借。
第五条车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车辆应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公务车辆必须在局院内集中停放。值班车辆按要求待命,擅自不得外出。
(一)因特殊情况,个人确需要借用车辆,必须履行借车手续,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其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车人负责,损坏车辆照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驾驶员除缴纳车辆使用费每车每天人民币50元外,车辆使用者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车辆严禁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车辆,工作之余应严格在指定点停放。
第八条各单位车辆需要出市境外的,需征得局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车辆驾驶
第九条原则上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若专职司机不到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指定有驾驶证且具备一年以上驾驶经验的驾驶员负责驾驶。
(一)局属车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包括家属)驾驶;因工作需要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征得局领导同意,方可驾驶,但必须持有驾驶证,且驾驶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交车人承担,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未请示局领导同意,不准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证、证件失效和无关人员驾驶学习等训练使用。
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车辆安全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局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司机学习安全知识,做到“三查一总结”(查安全观念、事故隐患、安全制度的落实,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交通法规和规定,按章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对违反上述规定,违章违例驾驶而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排除,做到故障排除不过夜,上路行驶不带病。
任何人不得要求司机带病出车。因个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理,损坏严重的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必须检查车辆是否安全锁好,确保车内物品及证件安全,必要时带走所有行车证件和资料。
凡属乱停放被公安机关处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路边停放属违章行为而造成车辆损坏,由当事人负责修理。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公车从事营业性活动,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处分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遵守局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一)驾驶员平时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无出车任务时,须在所在单位待命。无故缺勤或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按照局《考勤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派车的,责令待岗1-3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工资,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通讯工具不通又无正当理由的,视情扣发当月电话费补贴。
(四)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局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搬弄是非,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
(五)驾驶员如休假、出差,应办理有关车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部门之同衙要调整车辆和移交车辆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由双方当事人到局办公室当面清点证件和确认车辆并填写移交车辆登记表。否则,一切责任由接车人负责。
第四章车辆维修、用油、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加油按规定实行定点制度。采取择优形式,按照价廉、质好原则,由局办公室按财政部门要求,确定维修、加油点及保险服务商。
第十八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汽车维修厂在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厂家中选择维修,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卡,详细记录。指定维修保养点原则上不少于2个,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实行政府采购。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故障,确实无法到达指定维修点,当事人应报告局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就近检修。未经同意,在固定维修点以外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调换机部件(如轮胎等)。必须带回坏件。在外修理要有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车辆维修、保养都必须填写《车辆维修项目申报表》,由所在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对检查维修项目、内容等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所有车辆必须到局指定的加油站定点加油;不准私自在外站加油。特殊情况(如公差在外)应事前报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在定点油站以外的加油站加油,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汽车燃油管理实行油票登记领取管理。
(一)每次加油前,车辆驾驶员须在单位加油本上如实填写加油数量、姓名、日期进行登记,车辆负责人开据油票。任何人不得将油票转借他人和其它车辆使用。
(二)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车用汽油与公里数挂购,各车驾驶员如实记录车辆用油情况,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报局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费用、用油数量由车辆管理单位审核签字后定期交局财务结算。局办公室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汇报各车辆的用油、维修及其它费用。全年车辆维修费用、油耗明显偏高又无合理解释,或弄虚作假的驾驶员,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正式职工当年考核一律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考核奖。其中对油耗偏高的驾驶员,另从考核奖中扣除耗油超支部分油量油价的80%作为处罚(油价按全年最低价计算确定)。
(二)聘用人员视情况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全局车辆保险统一由局财务办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保护好现场,并报交警处理和保险公司备案,同时向单位车辆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车辆肇事后驾驶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单位车辆负责人提交事故经过书面报告。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肇事,造成人员伤亡、财物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所产生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当事人全部承担。并根据责任事故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车辆被盗窃,当事人要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报告局领导和办公室,同时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公务用车因保管不善,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参照市财政局公文条例执行,并追加当事人2000元一5000元处罚,同时当事人负责办理一切索赔手续,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二)未经批准私自用车造成车辆被盗、被抢,保险公司未赔足额部分,由当事人全部赔偿,并追加当事人2000元处罚,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赔偿款项统一交局财务室,不按时缴交应从工贷扣缴。
如当事人为临时聘请人员,没能力进行赔偿,由其担保人按照我局赔偿办法负责赔偿。
第六章车辆登记
第二十六条每日由局门卫值班人员登记车辆出入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除110值班车辆以外)需要外出的车辆,请车辆单位负责人第二天向局办说明原因。局办将对车辆管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节假日长假期间(五一、十一、春节等)对车辆(除监察车辆)进行封存,贴好封条,禁止动用车辆。
第七章车辆配备更新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九条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及豪华内饰,将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局领导每年与车辆管理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局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于车辆驾驶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保证车辆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车辆应建立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资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机、附加税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表复印件及事故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