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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色产业扶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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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色产业扶持管理办法

一、扶持奖励重点和对象

(一)扶持奖励重点:

(1)药材产业;(2)畜禽水产养殖;(3)马铃薯产业;(4)瓜菜产业;(5)林果产业;(6)蚕豆产业;(7)产品加工营销;(8)农产品物流业;(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品牌农业

(二)扶持奖励对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经纪人、乡、村和个人。

二、扶持奖励办法

(一)药材产业

1、以乡为单位,大力发展中药材产业,当年中药材种植面积占全乡面积的65%以上,人均中药材种植达1亩以上且科技运用水平高、各类组织健全的乡镇,奖励乡镇1万元,并授予“中药材种植基地乡”荣誉称号。

2、以村或数村为单位,对于集中连片新建500亩以上中药材规范化无公害种植丰产栽培基地的,奖励村社2000元,奖励乡镇1000元,并授予“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先进村”荣誉称号,对帮扶部门授予“先进帮扶单位”荣誉称号。

3、以村或数村为单位,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地膜覆盖等),集中连片新建200亩以上中药材规范化无公害种植基地的,一次性奖励村社3000元,奖励乡镇2000元。

4、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50亩以上,集中发展中药材种植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奖励3000元;在100亩以上的奖励5000元。

5、对于引进试验、成功推广10亩以上药材新品种种植的农户,奖励个人1000元,村社2000元,乡镇3000元。

(二)畜禽水产养殖

1、对集中连片种草在20亩以上的农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以村为单位,对集中连片种草在500亩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或村社,一次性奖励5000元,乡镇1000元。

2、对规模养殖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存栏基础母牛在10头以上(标准化圈舍40㎡以上)。②基础母羊在50只以上(完成标准化圈舍建设的)。③基础母猪在30头以上(完成规范化圈舍建设)。④池塘养鱼水面10亩(坑底、坑侧面、坑边围堰整治、全面硬化处理、并投入鱼苗)以上。可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授予“养殖大户”荣誉称号。

3、对年存栏蛋鸡1万只以上或年产蛋200吨以上;年出栏肉鸡3万只以上;年饲养奶牛30头以上;年饲养(繁殖)良种仔猪1000头以上;孵化推广商品鸡苗10万羽以上或商品鸭(鹅)5万羽以上的种畜禽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授予个人“创业标兵”荣誉称号。

4、以村为单位,鼓励支持发展规模养殖村或标准化养殖小区,规模养殖户或建设标准化圈舍的养殖农户占总农户比例达60%以上的,除给村上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外,乡镇一次性奖励8000元,给养殖户每户补助建圈材料费500元,并对帮扶部门授予“先进帮扶单位”荣誉称号。

5、以村为单位,养蜂在10箱以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60%以上并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视为养蜂专业村,一次性奖励合作经济组织3000元,乡镇1000元,并授予“养蜂专业村”荣誉称号;对当年新发展养蜂在50箱以上的规模养殖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并授予“养殖大户”荣誉称号。

6、对成功引进、示范、推广名优特养殖品种的企业或养殖户,经考核验收形成规模的可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的引种补助。

7、鼓励农户大力养猪,凡从事母猪饲养的,每头财政补贴100元,并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48元(农户承担12元),母猪因非人为因素死亡的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1000元。

8、积极探索建立耕牛(肉牛、奶牛)保险机制。对追回盗牛在10头以上的组织或个人奖励2000元;对成功侦破偷牛盗牛(5头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马铃薯产业

1、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50亩以上,集中发展马铃薯种植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奖励3000元,在100亩以上的,奖励5000元。

2、以村为单位,当年新建200亩以上良繁基地的,奖励村社或合作经济组织500元,乡镇1000元。

3、以村或数村为单位,集中连片新建500亩以上马铃薯规范化种植丰产栽培基地的,奖励村社或合作经济组织500元,乡镇1000元;对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地面覆盖、坑种垄作等),集中连片发展马铃薯种植在200亩以上的村社,一次性奖励村社1000元,乡镇2000元。

4、以村为单位,组织群众向瑞丰洋芋淀粉厂缴售洋芋在5万斤以上的单位或合作经济组织,奖励2000元,20万斤以上奖励5000元。

5、对新建良种贮藏窑在50万斤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领办人1万元。

6、对自筹资金进行马铃薯新品种培育并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优先评定职称。

(四)瓜菜产业(包括食用菌)

1、对于集中连片新建蔬菜塑料大棚20座以上的村(0.3亩以上算1座,不足0.3亩的可折合计算),由科技人员进行全面技术指导,一次性奖励村社1000元,乡镇2000元,每座棚奖励农户500元;每建一座日光温室(0.5亩算一座)奖励农户3000元;集中连片新建30座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村社3000元,乡镇5000元,对帮扶部门可授予“先进帮扶单位”荣誉称号。

2、对在易地搬迁、灾后重建点引导组织农民集中连片发展蔬菜在100亩以上的乡村,奖励村社2000元,乡镇3000元;组织发展食用菌大棚(没棚按0.5亩计)在3座以上的乡村,可一次性奖励乡镇5000元。

3、对于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权流转在50亩以上,集中连片发展无公害蔬菜栽培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奖励3000元;在100亩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于引导群众集中连片新发展无公害蔬菜(包括复种)栽培在200亩以上的,奖励村社或合作经济组织1000元,乡镇2000元,并授予“蔬菜专业村”荣誉称号。

4、对当年新发展食用菌大棚(每棚按0.5亩计)且推广科学种植模式的种植户,每座棚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集中连片新建5座以上的食用菌种植户,可授予“食用菌种植大户”荣誉称号。

5、对自建果蔬专业冷库(250吨以上),推进特色农产品反季节销售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6、对自建温室实验并成功驯化山野菜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林果产业

1、在荒山荒坡、河滩地、闲散地连片开发种植花椒、核桃、苹果、石榴、柿子等林果产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经营权可以继承转让。

2、在易地搬迁、灾后重建点组织农民集中连片发展经济林果(花椒、核桃、油橄榄等)在100亩以上且成活率达85%以上的个人或乡村,一次性奖励个人或乡村5000元。

3、对当年新发展5500—11000株、11000株以上的花椒种植大户,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对于集中连片栽植规模达33000株以上、80%的农户栽植花椒的专业村,可一次性奖励村社2000元,乡镇8000元,并授予“花椒大户”和“花椒专业村”荣誉称号。

4、对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55万株以上花椒种植基地的村社,可一次性奖励村社1万元,乡镇2万元。

5、对于集中连片新发展花椒、核桃产业的,由林业局负责提供苗木,形成规模的由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在适宜区集中栽植优质核桃嫁接苗1000亩以上的,可一次性奖励村社1000元,乡镇3000元。

6、对当年集中连片新栽植优质核桃5000亩以上的村社,可一次性奖励村社5000元,乡镇1万元。

7、对于集中连片栽植油橄榄在1000—2000亩、2000亩以上或其它优质林果200亩以上,成活率在85%以上的村社或企业,可一次性分别奖励村社或企业2000元、5000元。

(六)蚕豆产业

1、以村或数村为单位,对于集中连片新建500亩以上蚕豆规模化种植丰产栽培基地的,奖励村社2000元,乡镇1000元。

2、对组织引进优良品种且成功推广在200亩以上蚕豆示范基地的乡村,奖励村社2000元,乡镇1000元。

(七)农产品加工营销

1、城关镇、镇当年新办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其他乡镇新办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乡镇5000元。

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

3、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获得高新技术专利证书的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对全县评出的中药材加工大户(成品在50万公斤以上)、销售大户(成品在100万公斤以上),分别奖励5000元(以实际纳税为准)。

5、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土地税收等政策按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执行。

6、对年加工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会计制度完善、帐目健全、会计人员有资格证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副产品(原材料)可按10%抵扣进项税。

7、年度评为市级重点农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的,奖励3万元;评为省级的奖励5万元;评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

8、对县内超市设柜位或市内超市设柜位年度销售本县特色农产品达到5万元以上的营销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年销售在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以实际纳税为准)

9、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融部门对于加工企业要积极开展评级授信,对种植户或养殖户和特色产业开发给予贷款支持,县政府视其规模给予贷款贴息。

10、在县境内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县政府确认后,除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凡与农户落实订单农业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1、对企业取得自营出口权,年度内实现出口本县农产品达20万美元以上的,可一次性奖励3万元;出口达50万美元以上的,可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国家海关统计为准)

12、鼓励县内外企业,投资开发我县的蜂蜜产品,每开发一样产品奖励2000元。

(八)农产品物流业

1、自筹资金在县境新建功能齐全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的,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授予“市场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在市场内建设农产品节能保鲜库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业主1万元。

3、对在市场内安装农业信息设施、实行电子商务的单位(营销组织或个人,视其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注册登记的,一律免收登记费,要引导种植、养殖和购销加工农副产品的专业大户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发展“执照农民”,使农民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2、对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新成立经考核运行正常,成效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2000元,并授予“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

4、对引导组织农民当年新发展县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8个以上且成效明显的职能部门,奖励3000元,每组织认定1个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2000元。

5、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建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可视其规模,县财政部分或全额贴息扶持。

6、对当年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机构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村社,可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开展信用合作的专业合作社或村社,可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品牌农业

1、鼓励引导企业或营销组织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评选活动,对在国家、省级组织开展的综合型农博会评选中获得金奖的参评单位或营销组织,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银奖的奖励2万元、1万元;获优质奖的奖励1万元、0.5万元;对在国家、省级、地级政府或部门组织开展的单项农产品评比中获得金奖的参评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优质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分别给予创牌者1万元、1万元、0.8万元、1万元奖励。

3、对获得GAP认证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乡镇1万元;对获得GMP认证、QS质量认证的龙头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

4、对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每申请获得一件农产品注册商标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凡龙头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每个奖励5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每个奖励3万元;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3万元。

三、扶持奖励对象的考核与评定

1、要求:根据本扶持奖励办法由农办切实抓好各产业开发的督查和协调工作,相关单位制订出台本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农牧局制定药材产业、畜禽水产养殖、马铃薯产业、蔬菜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科技局制定食用菌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林业局制定林果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经委制定农产品加工营销、物流业和品牌农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乡企局制定分管企业的加工营销和品牌农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有关单位要根据扶持奖励办法考核细则和农业特色产业的年度实施规模,提前谋划,为表彰奖励做好准备。

2、申报:各乡镇或企业根据本扶持奖励办法,对本乡镇当年拟发展各类产业且能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于当年3月30日前进行申报备案,认真填写农业特色产业开发申报备案表,向农牧局申报药材产业、畜禽水产养殖、马铃薯产业、蔬菜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对象,向科技局申报食用菌产业奖励对象,向经委或乡企局申报农产品加工营销、物流业或品牌农业奖励对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考核细则和申报备案表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农户、企业、田间地头实地查验,严格把关,各负其责,反复调查核实,以正式文件将奖励的初步意见按时上报县农业办公室。

3、审核:由农办负责牵头,组织财政、农牧、扶贫、林业、科技、经委、乡企等有关部门适时复查验收,根据实际复查情况确定扶持奖励对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4、认定:将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结果提交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审定。

5、兑付:在全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大会或农村工作会议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