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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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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一、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内容

1、先进技术企业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1、供热、供排水;2、垃圾处理、污水处理;3、城市配套工程;4、重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5、符合环保要求的规模化的建材企业)

3、特色产业(包括:1、药材产业;2、草畜产业;3、马铃薯产业;4、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5、农产品物流业)

4、市场建设(包括:1、城区市场;2、乡镇市场)

5、旅游产业(包括1、历史遗迹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旅游产品的开发、经营;3、旅游设施的建设及经营;4、旅行社)

6、宾馆饭店(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7、商住小区(房地产开发)

8、公益性事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公园等社会福利事业)

二、投资方式和企业准入政策

1、投资者可以资金、储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①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②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我县各类企业;

③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

④WTO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

2、投资者可以多种形式出资:

①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②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材料;

③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3、我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的,符合县产业规划的,一律对外开放。县外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本县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允许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地方(除特殊用地外)进行投资。

三、土地政策

1、采取经济、实用、集约化原则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按投资者要求可对不动产项目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物权登记,其他用地实行投资规模和有偿租费反比捆绑优惠。土地出让期限按农业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2、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挂牌供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级分成部分,除成本价后的余额项目企业建成后可返回企业。

3、投资特色产业的精深加工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成本价供地。

4、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先由投资商垫资建设,按照市政规划和建设时限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定建设投资总额,由政府按照基准价优先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

5、投资市场开发的:

①在城区规划区以内投资开发市场项目的,按照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

②重点集镇投资兴建市场建设的项目,土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挂牌出让。

③投资兴建农村市场的项目,不低于成本价挂牌出让的形式供给土地。

6、投资旅游服务业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基准价进行公开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

7、投资宾馆、饭店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基准价进行公开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土地出让金县级分成部分可返还50%。

8、投资商住小区开发的在履行招商协议,按时交付保证金的前提下,按照公开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

9、投资公益性事业的先由投资商垫资建设,按照市政规划和建设时限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定建设投资总额,由政府按照出让底价不低于基准价优先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也可用土地入股的方式建设。

四、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①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采矿业和水电企业除外),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返还,无偿作为技改资金;第四年至第五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30%返还,无偿作为鼓励再投资发展资金。境外投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于更加优惠的政策。

②对投资生产各种饲料产品和以“三废”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投资国家鼓励的自主创新产业、农业科技服务、农村金融、现代物流、文化传承、工程咨询、劳务中介机构和旅游等新型服务企业,自成立起五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的20%奖励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

①在我县新办的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采取“三免三减半”政策,投产后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到第十年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30%返还,作为政府鼓励再投资发展资金。

②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对县级分成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③在我县境内设立的企业,从事以下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从事花卉及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税收:

①对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填补市、县空白,以及创陇货精品、产品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其它税费由政府按缴入县级国库的50%返还,无偿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②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三年内由县政府按企业留缴县级税收的30%,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费用减免政策

1、凡在我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各类证照和收费事项享受限时办结、一站式免费帮办服务。属于省上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最低标准;属于县上收取的部分,除“四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行政性收费一律实行免收(免收项目见附件),办理各种证照免收工本费。

2、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免收水、电增容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同期最低标准执行(详见县生产生活要素参考表)。

3、投资改造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投资兴办学校、医院、广场、敬老院等公益设施和社会福利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免收各项建设规费。

六、人才和科技引进政策

1、对引进留学人员、副高职称、硕士以上资历的人才到本县内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商定,县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生活补贴。

2、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当地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除外),可保留原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编制,三年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可返回继续工作。

3、鼓励科技人员(公务员除外)辞职、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留职人员三年内保留原身份、待遇,在规定的期限内允许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与连续工作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三年后不回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可移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托管,通过人才市场交流配置。

4、对户籍管理实行新的规定。

①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县外来宕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迁入城市户口。

②对投资者(包括亲属)在原籍保留常住户口,但要求在我县落户的,凭有关单位投资证明办理临时户口暂住证;享受常住人口待遇。

5、对引进高新科技企业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的,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县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拨付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七、引资奖励政策

1、经财税部门认定,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政府年终奖励2000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政府年终奖励5000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政府年终奖励10000元。

2、引资建成工业企业的,在3年内建成投产并纳税的企业,对引资或中介人由县政府按确认后的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2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3、投资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对地方经济有较大贡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完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完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扶持。

4、对新办企业三年内累计纳税超过50万元的纳税户实行奖励。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纳税5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5、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要求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资金和资产后,应于当年或次年11月30日以前,到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局)申报奖励。

引进生产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及影印件;②投资者出具的介绍信;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影印件;④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及影印件;⑤投资企业缴纳各项税金的证明。

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原则上于每年12月中旬召开全体会议,集中讨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方案,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和发奖时间、方式等。

八、投资保障和服务

1、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的工作制度。即: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主抓,指定一个县直部门帮办,组建一套班子跟踪服务,遇到问题由一把手解决,解决问题一步到位。

2、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帮办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和“绿色通道”服务,一次性办完各种手续。申报资料和技术要素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3、依法维护外商的生产、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公安部门建立外商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优惠就医制度;交通部门建立车辆优待制度;教育部门免收外商子女入学借读费;司法部门及时有效为外商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纪检监察和招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4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成运行期间,业主争取技改等项目投资时,县上协助上报材料;投资到位后县财政及时、全额拨付。

5、外商投资企业除税收征管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和依法检验检测之外,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检查,不得向企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