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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报酬和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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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报酬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甘政办发()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村和村民小组。

第三条在职村组干部职数认定。建制村村组干部具体职数以年税费改革时认定数为准。具体人员由县组织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确定。

第四条补助标准。从年起村干部报酬按人均60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组干部人均报酬按村干部人均报酬的30%确定,即人均1800元/年。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按每村5000元/年的标准补助;实行村组干部报酬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工资结合的办法,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村干部,基础报酬不得低于5000元/年,组干部基础报酬不得低于1500元/年。

第五条资金筹措。村组干部报酬和村级经费来源主要是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根据上述标准不足部分由县本级全额承担。

第六条村组干部报酬发放方式。村组干部报酬采用“一折统”形式发放,基础报酬要分季发放,绩效工资待年终考核后发放,村组干部考核由县组织部和村组干部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村组干部报酬由乡(镇)长签字后由财政所负责按时发放。

第七条村级办公经费实行“村财乡管”的管理方式,各村支出的办公经费由村主任、村文书签字,并报请乡镇长签字后在乡镇财政所报销,村级办公经费账务由乡镇财政所分村核算。各村在财政所报销发票不能超过核定的全年公用经费标准,当年使用不完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各乡镇不能自行调节各村办公经费。

第八条县财政拨付的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资金,乡镇应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拖欠、挤占、挪用。村干部绩效报酬严禁新增债务发放。

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组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治村的水平与能力,并认真按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村组干部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绩效报酬。

第十条村干部报酬应在年末或次年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贴标准及乱发钱物的,应追回不当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确保村干部报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0月20日起实施。以前本级的相关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