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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级别核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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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级别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按照“统一标准,集中建档,分别授信,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评定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集中建档。就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集中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

分别授信。就是金融机构对不同等级的中小企业依据上级行(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信用额度。

动态管理。就是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监测考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取消信用等级。

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设置。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统一设定为AAA、AA和A三个等级。

第六条信用中小企业由县政府统一授牌。

第二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委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七条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农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质检局、法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中小企业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县政府负责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宣传推介;指导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协助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行(社)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工作,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落实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中小企业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质检局负责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法院负责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企业的经济案件的诉讼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九条评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守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信用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县辖区内,且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固定;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六)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七)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AAA级信用企业;80分≤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AA级信用企业;60分≤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A级信用企业。

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道德品质一般、经营主体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经营场所不固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较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有逾期银行债务已经超过90天的中小企业不得评为信用企业。

第四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中小企业申请,由县评委会按照信用中小企业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全县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自留一份,人民银行县支行及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五章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人代表姓名及高级管理成员信息、企业法人代表家族成员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还款履约记录、资产负责情况、现金流量情况、经营成果情况、企业重大事项、对外担保情况、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等。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金融机构依据审定的信用等级评定表建立和管理。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每年更新两次。当年的6月20日前完成上年末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更新工作,当年的9月20日前完成当年前半年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更新工作。信息更新工作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各金融机构及相关中小企业配合。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建立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档案保管、调阅、使用登记审批制度,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据的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信用中小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中小企业由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行(社)有关要求分别进行授信;

(二)信用中小企业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定的AAA级的信用中小企业,在授权范围内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产品有市场及全县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等信用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五)优先为信用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六)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评委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信用牌证由县政府统一制作,信用牌证必须摆放在醒目位置,并根据动态监测评定结果适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十七条县政府及各评委会成员单位要以信用创建为依托,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推介和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努力发挥信用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加快全县整体信用环境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