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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的信用状况,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和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组织”,是指在县内凭据本办法分级评定的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
第三条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信用组织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信用组织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组织按照“统一标准,集中建档,分级评定,分别授信,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评定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农村信用组织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集中建档。就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集中建立农村信用组织档案,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
分级评定。就是由村、乡镇、县各级评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对农村信用组织进行等级评定。
分别授信。就是各涉农金融机构对不同等级的农村信用组织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信用额度。
动态管理。就是对农村信用组织衽动态管理,每三年监测考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取消信用等级。
第六条农村信用组织的信用等级设置。
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用等级统一设定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第七条农村信用组织的授牌。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由村委会统一授牌;信用村由乡(镇)统一授牌;信用乡(镇)由县政府统一授牌。
第二章农村信用组织评委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八条县、乡、村三级政府分别设立农村信用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乡(镇)、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九条农村信用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县级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农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综治、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信用乡(镇)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乡级评委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涉农金融机构、税务、工商、综治、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信用村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村级评委会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有关成员、农村信用社包村信贷员、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主要负责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本级农村信用组织的宣传推介,总结推广信用组织创建经验;指导建立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开展农村信用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协助涉农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对各级各类信用组织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协调、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行(社)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农户、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整农户、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的信用等级工作,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户和信用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落实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综治、公安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农户、个体工商户遵法守纪情况和村、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守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农村信用组织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信用农户的基本条件:
(一)户口及居住地在本村管辖区内;
(二)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五)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优秀(级)信用户;80分≤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级)信用户;70分≤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级)信用户。
户主或家庭成员道德品质一般、缺乏种养等农业技术或持续经营能力较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有逾期银行债务已经超过90天的农户不得评为信用户(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固定;
(三)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六)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综合得分在≥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优秀(级)信用户;80分≤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级)信用户;70分≤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级)信用户。
经营主体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经营场所不固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较差,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天或已产生损失的农村个体工商户不得评为信用户(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四条信用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民风淳朴,村民信用观念强;
(二)整村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重视金融工作和信用环境建设,能够主动宣传和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介绍和推荐优质客户、清收到逾期借款;
(四)全村贷款质量高,本息能够按期归还;
(五)全村信用户占比达到85%以上。
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优秀(级)信用村;80分≤得分<90分的为良好(级)信用村;70分<得分80分的为一般(级)信用村(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五条信用乡(镇)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民风淳朴,农民信用观念强;
(二)乡(镇)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乡(镇)党委经济、政府领导班子团结务实,重视金融工作和信用环境建设,能够主动宣传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介绍和推荐优质客户、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该乡镇贷款投向重点突出,贷款质量较高,效益较好;
(五)该乡镇信用村占比不低于30%。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信用乡(镇);80分≤得分<90分为良好(级)信用乡(镇);70分≤得分<80分分为一般(级)信用乡(镇)(评分标准见附件4)。
第四章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由村评委会对本村所有农户、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逐项调查核实,按信用等级测评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统计初评得分和最终得分,填制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村以评委会名义张榜公布七日,接收群众监督,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会同乡级涉农金融机构授予相应信用等级,统一颁发信用标识牌,贷款证或惠农卡。信用等级评定表由村委会、农户自留一份,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十七条信用村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村委会申请,由乡(镇)评定委员会按信用村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信用村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乡镇公示七日,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及相关涉农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由乡镇政府、村各自留一份,人民银行县支行及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十八条信用乡(镇)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乡(镇)政府申请,由县评委会按照信用乡(镇)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乡(镇)信用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全县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及相关涉农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自留一份,人民银行县支行及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五章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农户信用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及生产生活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还款履约记录、村委会和驻村信贷员评议意见、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等。
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业主的基本情况,业主及家庭成员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现有贷款情况、经济效益、村委会和驻村信贷员评议意见、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等。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分别由村委会、涉农金融机构依据审定的信用等级评定表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条信用村的档案建立和管理。
信用村档案的内容包括:本村农户数、人口、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及经济产品等经济现状;村干部协管涉农贷款情况;近三年本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履约整体情况、信用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评定情况和占比;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信用档案由村本级、乡(镇)政府及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乡(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信用乡(镇)档案内容包括:所辖辖区行政村数、农户数、人口、耕地面积;近三年经济状况及全乡(镇)经济发展概况;全乡(镇)信贷业务情况;本乡(镇)对涉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支持情况;本乡(镇)信用环境建设情况;信用村发展现状和占比;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信用乡(镇)档案由本级乡(镇)政府及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和管理,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建立各类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档案保管、调阅、使用登记审批制度,依法保护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据的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户由涉农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行(社)有关要求分别进行授信,颁发贷款证或惠农卡;
(二)信用户贷款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定的优秀级的信用户,在授权范围内予以重点支持;
(四)优先为信用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五)地方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优先发放各类惠农补贴。
第二十四条农村信用村、信用乡(镇)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内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种养大户、运销大户、经营大户的资金需求优先安排;
(二)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内列入当地政府规划的交通、饮水、广播电视、通讯、学校、医疗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金融服务优先提供;
(三)以信用村、信用乡(镇)整村、整乡(镇)批量发行惠农卡,匹配农户小额贷款;
(四)涉农金融机构定期进村入户,提供上门服务;
(五)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安排ATM机具等金融自助设备;
(六)地方政府优先安排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项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下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机制,即县评委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管理乡(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乡(镇)评委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管理信用村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评委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上级评委会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下级评委会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档案建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评定程序和执行标准的严格性和统一性,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村信用组织的信用牌证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信用牌证必须摆放在醒目位置,并根据动态监测评定结果适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二十八条各级评委会要以信用创建为依托,加强对本级农村信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信用组织创建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努力发挥信用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加快整体信用环境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