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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和“诚信经商”的良好氛围,促进辖内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企业”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企业”评选按照“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信用企业”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动态管理。就是对“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授予“信用企业”称号,对已经授予“信用企业”的中小企业,在下次评选中达不到“信用企业”评选条件的,取消其“信用企业”称号。
第五条“信用企业”的评选分为推荐、初审、审核授牌三个阶段。
推荐阶段。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根据自己客户的信用状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各自进行筛选,向人民银行推荐。
初审阶段。由人民银行对上述金融机构推荐的“信用企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其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信用企业”评选标准的中小企业,报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审定。
审核授牌阶段。由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对人民银行提交的“信用企业”候选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信用企业”授牌标准的中小企业进行授牌。
第二章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委会成员组成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委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县“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第七条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由县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农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税务、工商局、公安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信用企业”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对“信用企业”的宣传推介;指导建立中小企业经济档案、协助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对“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协调、指导“信用企业”的培育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行(社)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信用企业”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整“信用企业”工作,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企业”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落实对“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中小企业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质监、环保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环境违法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中小企业遵法守纪情况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第三章“信用企业”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信用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在地及注册地在本县管辖区内;
(二)企业管理科学,决策民主,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个人负债纠纷;
(五)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企业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无任何债务纠纷;
(八)企业三年内无任何诉讼案件;
(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十)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按时参加年审,无欠税、逃税、漏税记录;
(十一)企业能够积极配合、按时参加贷款卡年审;
(十二)企业能够主动配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积极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近三年没有受到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的任何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信用企业”评选对象:
(一)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层人员道德品质差,有不良嗜好的;
(二)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主观意愿长期拖欠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借款的;
(三)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
(四)与金融机构无任何信贷业务往来的。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限制行业的生产企业。
第四章“信用企业”评选程序
第十条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所有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筛选和推荐,报人民银行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将审查后拟授予“信用企业”的候选企业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授予“信用企业”称号,统一颁发“信用企业”标识牌。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信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企业”由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行(社)有关要求适当增加授信额度;
(二)对“信用企业”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即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选为“信用企业”的客户,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予以重点支持;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信用企业”的贷款需求;
(五)金融机构优先为“信用企业”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六)地方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企业”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优先发放各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