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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管理,更好地发挥系统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省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管理使用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是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载体,也是我县政务专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乡镇、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确保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规范运行。
第三条实施电子监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三)保持系统各项数据经常更新,实现对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提供便利的原则;(四)行政内部监督、电子监察系统监督与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作的原则;(五)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七)预防为主与标本兼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数据统计组、检查指导组和协调服务组。由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县纪委办公室。数据统计组由县发改委、民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和财政局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全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各项数据的统计、核对、衔接和录入。检查指导组由县政府办主任任组长,负责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信息录入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检查,及时了解系统运行中遇到的疑难和问题,确保系统规范运行。协调服务组由县财政局、县委办、政府办和电信局有关领导组成,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硬件建设及经费保障,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承担政务专网的维护和服务,确保政务专网正常运行。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县纪委监察局:主管全县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担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督促各乡镇、各单位信息员履行工作职责,抓好系统各项数据信息的录入。
县信息中心:负责全县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宕有关单位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指导、网络支撑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县电信局: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程的实施,保障线路信息畅通,确保电子监察系统网络正常规范运行。
县财政局:加强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和维护管理,负责对市上出库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和全县捐赠的所有资金进行入库,按照县上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对救灾资金出库给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加强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和维护管理,负责对市上出库的所有抗震救灾物资和县上捐赠的所有物资,以及县财政出库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和县上捐赠的所有资金进行入库,按照县上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对救灾资金物资出库给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宕有关单位。
县审计局:加强对电子监察系统的维护和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专项督查和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负责对全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效果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本乡镇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对县民政局出库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入库,按照乡(镇)上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对救灾资金物资分配给各村、各受灾农户,把数据信息全部录入进电子监察系统,直至村、农户一级,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各项资金物资分配表格、文字说明材料全部添加到附件中。
县直及省市驻宕有关单位:负责抓好本单位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对县财政局、民政局出库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入库,按照县上安排的资金物资使用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对救灾资金物资分配给下属单位、乡镇、村或有关建设项目中,并将各种详细的表格、文字材料添加成附件,全部录入到电子监察系统中。
第六条县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检查指导组、各乡镇、各单位要每月向县监察审计组汇报一次电子监察系统专网运行情况。
第七条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宕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第一责任人,确定的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确保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规范运行。
第三章数据管理及录入要求
第八条全县各乡镇及其县发改委、民政、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募集、接收、调拨、分发业务数据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管理,通过系统统计汇总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数据,建立资金物资管理汇总账(库)和明细账(库)。
第九条详细、规范、完整的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台帐是电子监察系统各项数据信息录入的基础。因此,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台帐,尤其要细化灾后重建户、维修户、“三无”、“三孤”人员资金发放台帐,保管好各种纸质档案材料,确保系统所有录入数据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条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宕有关单位所有录入数据信息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本由本单位专门负责抗震救灾台帐的工作人员和电子监察系统信息员共同管理,登记造册,相系之间要加强衔接,搞好协作。电子监察系统录入的各种数据信息资料仅供单位专门的管理人员使用,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阅使用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电子监察系统光电转换器、网络交换机等主要网络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单位确定的信息员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对网络设施进行任何操作。
第十二条涉及电子监察系统的电脑、打印机等有关设备、网络设施、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等档案资料,非单位确定的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操作或任意抄录、复制、打印,如需要自己独自操作设备或抄录、复制、打印有关档案资料,必须征得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第十三条各乡镇、各单位在县上经过集中录入培训的信息员,要爱岗敬业,不断加强学习,熟悉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界面中的举报投诉、情况通报、文件下载、系统帮助、视频教程等专栏,熟练掌握集中录入培训时学到的操作技术和录入要求。要严格遵守并执行省、市、县出台的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服从指挥、密切协作,确保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在数据信息录入工作中,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数据信息审核机制,实行分级负责,严格把关。各乡镇、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数据信息负全责,录入的所有数据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签字,保证录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所有录入数据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本要做到同步存查,并与电子监察系统中录入的数据相一致。
第十五条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各乡镇、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数据信息的录入报送工作。对于系统试运行前集中人力、集中时间所录入的本乡镇、本单位募集、接收、调拨、分发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所有数据信息电子档案,要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修改;系统正常规范运行后所发生的数据,信息员要及时登录系统,对于发生的救灾资金物资数据要当天发生,当天录入。县上确定的每批救灾资金物资下拨到位后,对于省、市出库的数据信息,县财政局要在2个工作日内入库结束,2个工作日内出库给县民政局;对于县财政出库的数据信息,县民政局要在2个工作日内入库结束,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出库给各乡镇、各单位;对于县民政局出库的各类数据信息,各乡镇要在2个工作日内入库结束,在7个工作日内出库给本乡(镇)各村、各受灾农户,并将需要上传附件的各种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添加在附件中;对于县财政局、民政局出库的各类数据信息,县直及省市驻宕有关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入库结束,在5个工作日内出库给乡镇、下级单位或相关村、受灾农户,并将添加的各种附件上传完毕。
第十六条在数据信息录入中,各乡镇、各单位分发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具体到村、到户的数据要全部纳入本系统管理,所有数据信息要运用添加文字说明、表格、发票号码等附件的形式全部录入到村、到户,此项工作由各乡镇、各单位确定的信息员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电子监察系统录入的所有表格或者数据信息均要求采用Excel格式;注释、调拨分发依据、票据等可采用文本或者Word格式。
第四章数据监察
第十八条县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系统预警提示和流程跟踪,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募集、接收、调拨、分发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依据、程序、数量、时限等要素的监督检查,对系统预警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与涉及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联系,跟踪督查,并采取得力措施调查处理有关问题,保证系统预警提示情况的解除。
第十九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数据信息录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县上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省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管理使用办法》、《县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和《县干部问责办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信息员的过错责任:
(一)本乡镇、本单位救灾资金物资台帐不健全、不完整、不准确,不按时限录入数据信息,使系统数据库更新缓慢的;
(二)弄虚作假,信息员擅自更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数据,录入虚假信息,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添加的附件不按规定格式录入,逃避监督的;
(三)在系统运行中,信息员违反保密规定,不按规定管理系统,政务专网接口和互联网接口互用,擅自将电子监察数据信息、资料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救灾资金物资数据出现泄密的;
(四)信息员不使用联机的专门打印机和购买的专用U盘,致使数据泄密、系统瘫痪;私自在系统上运行与电子监察系统无关的软件,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单位专门负责抗震救灾台帐的工作人员和电子监察系统信息员工作上不协作,随意将系统录入的各种数据信息资料外借他人,录入的纸质档案出现遗失、毁损的;
(六)单位信息员不在,非单位确定的管理人员擅自操作电子监察系统的电脑、打印机等有关设备、网络设施,任意抄录、复制、打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等档案资料的;
(七)对于本单位办理的抗震救灾信访案件不重视,在信访管理窗口中不录入处理的;
(八)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系统工作人员操作了系统专用电脑,单位信息员在非系统工作人员使用后的24小时内对原密码没有更改,使系统加密的;
(九)对于在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问题,各乡镇、各单位信息员在24小时内没有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时报告的;
(十)信息员不履行直接责任人责任,不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将电子监察系统预警情况报告单位主要领导的;
(十一)各乡镇、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数据信息不审核、不把关,出现数据录入错误;对电子监察系统预警处置不力,或管理混乱造成电子监察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各乡镇、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及时受理涉及抗震救灾的群众信访举报,对于受理的有关涉及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信访问题,在3日内要在电子监察系统信访管理中进行信访登记;在规定时限内案件处理结束时的次日,要在系统信访管理中进行信访处理;对于各乡镇、各单位自己处理的信访案件、县级机关转办的信访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及时办理的,县纪委监察局将下发信访问题督办通知单。
第五章系统安全
第二十一条按照省、市要求,县纪委监察局对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宕有关单位确定的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信息员进行登记备案。省纪委监察厅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办公室和监察综合室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机构、人员设置的实际需要,对信息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宕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凡登录电子监察系统的计算机,绝对要做到专人专机专网专用,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系统使用过程中,在打印相关表格和资料时,要使用联机的专门打印机和购买的专用U盘,专门打印机不得与单位其它电脑联机使用,以防文件等相关数据泄密;专用U盘只能在电子监察系统专用电脑上使用,绝不允许在其它电脑上使用,以防感染病毒,破坏电子监察系统程序,使系统瘫痪、崩溃。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保密,对系统汇总、统计、查询的相关数据信息处理结果,未经县纪委监察局和单位主要领导许可,信息人员不得擅自公布、泄露相关信息。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规范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电子监察系统专网畅通。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各单位信息员要严格密码管理,未经授权,不得将电子监察系统登录密码泄露给非系统管理人员。特殊情况确需将密码交于非系统管理人员使用时,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信息员在非系统管理人员使用后的24小时内必须将原密码更改。
第二十五条电子监察系统设备在使用中不得做与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使用与系统管理配置无关的设备。严格禁止在系统专用设备上运行任何与电子监察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问题,各乡镇、各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省纪委监察厅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和县纪委监察局、县信息中心、县电信局及时报告,以求得上级主管单位的技术支持,促使存在问题的快速解决。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电子监察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制订的应急预案中要明确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系统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以及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