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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金的建立
第一条为支持我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多渠道筹措扶持资金,加强对资金借出、回收的监督管理,确保非公经济发展基金保值增值,使非公经济发展基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是政府筹资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县上设立非公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副县长王小虎任主任,县乡镇企业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镇企业局(以下简称基金办),具体负责非公经济发展基金的筹措、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措
第四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来源包括:
1、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
2、作为有偿资金的70%,通过支持企业后的回收部分;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入股分红所得的收益;
4、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投入后产生的收益部分,包括依法收取的基金占用费;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团体以及民间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择优投放、相对集中、注重效益、有偿使用、到期回收、流动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基金的30%作为无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70%作为有偿资金,用于扶持新上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也可以拿出有偿部分的基金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入股的基金不得超过基金总量的30%。
第七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进行农副土特产品种植、加工的非公有制经济;
2、开发地方名特优产品、出口创汇和传统手工艺品的非公有制经济,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项目;
3、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非公有制经济;
4、从事饲料、肉类、果品、蔬菜贮存运销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
5、用于扶持新上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
第八条无偿部分的使用,需编写资金使用计划,报非公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有偿部分的使用,需对扶持项目进行考察,由基金办提出考察意见,提交县非公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对批准的扶持项目,基金办要及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借款合同,使扶持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的使用由县非公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十条非公有制经济基金有偿部分发放时按月息3-5‰收取一定的占用费,逾期不还者,加收10‰的逾期占用费。
第十一条基金办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的使用和到期回收,并建专户储存。
第十二条基金办须向县非公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编报基金收支和基金使用情况表,每半年报一次;年度终了时,将全年基金收支及时使用效益情况报同时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筹集使用,不得扩大筹集和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县财政局须对基金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