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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对建材生产企业规范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省墙体材料革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建材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宗旨,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任务,以大力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环保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建材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根本性转变、质量和效益的根本提高,使建材生产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二章申报核准
第三条凡新建建材生产项目必须经过申报核准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项目业主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受理后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发改委、土管、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水保、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乡镇企业管理局通知业主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2)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水保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手续;
(4)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5)水利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
(7)安监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8)电力部门办理用电许可手续;
第七条项目所需的相关审批齐全后,县乡镇企业局提交县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第八条工商部门依照核准文件办理工商注册,县乡镇企业局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向所在乡镇及业主发出开工通知。
第九条没有开工通知,电力部门不得供电;质监部门不能进行质量监测。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经营。由县乡企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建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国土、林业、水保、水电等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安生生产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标或不按要求采取环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水保措施的;
(五)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的。
(六)没有依法缴纳相关规费的;
(七)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一条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乡镇与企业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进行监督。县安监局和乡企局定期督查。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年检制度。每年由县乡企局对企业进行年检。对于拒不接受年检的企业处1-1.5万元罚款,并由电力部门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不予质检。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发改委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关停,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第十四条各乡镇无权审批建材项目,不准以任何形式许可建材项目开工建设,凡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所在乡镇不干涉、不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安监局和乡企局对乡镇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安全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乡镇负责。
第十六条未经核准,电力部门不得给项目提供用电,擅自给项目提供用电产生后果的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未经核准,质监部门不得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擅自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已办理的项目核准文件、在建项目和已建成的企业均不得随意转让,否则转让无效,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确需转让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未经审批的企业不得进行技改、扩建,确需进行技改、扩建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