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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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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科学研究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市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列入区科技局科技计划并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及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第三条研发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评估(评审)、重点突出、公平竞争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预决算制度和合同制管理,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2.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发展;

3.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

4.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

5.科学技术交流合作、科普宣传和软科学研究;

6.获国家省市科技资金资助的项目配套资金;

7.科技产业发展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第五条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照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实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是指区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为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从研发资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即包括科技项目的筛选、评审、评估、计划编制、跟踪检查和鉴定、验收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其总额不超过当年区研发资金总额的3%。该费用由区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企业不得从研发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使用条件及投入方式

第八条申请、使用研发资金的条件是:项目列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新城区;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真实;项目配套的自筹资金落实。

第九条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特点和管理实际,研发资金使用方式分别以无偿资助(包括贷款贴息)、引导资金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引导资金属于无息借款性质,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回收投资。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项目、自主创新项目的产业化推广;区级社会事业发展科技示范项目;软课题研究和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科技计划项目。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一般应达到投资总额的20%以上。

引导资金:重点围绕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研究与发展。根据项目的技术、市场和管理情况确定投入研发资金引导资金的金额和比例。该类科研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回收引导资金。

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较广的创新内涵、较高的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风险性较大但可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回收投资。

引导资金和资本金投入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回收和转让退出的资本金纳入研发资金管理,继续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区科技局是新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研发资金的使用原则和重点支持的科技产业方向;

2.编制年度研发资金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3.负责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研发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是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发资金预算审核和批复;

2.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3.会同区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研发资金财政拨付手续;

4.监督检查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1.编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资金预决算;

2.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3.对整个项目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及核算;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五章研发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研发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新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无偿资助研发资金由区财政局依据区科技计划文件拨付到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依据科技计划文件和《新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未按合同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余款纳入研发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引导资金使用的研发资金在科技计划下达后,由区科技局将拨款单和合同(任务)书送区财政局审核并拨入委托的专门机构。该机构根据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拨款通知,将研发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计划下达后,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特点等情况分批划拨。未结研发资金计划项目的结余资金,在本年度年底前全部转入区科技局,可于下年度按原管理审批程序拨付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研发资金结余资金,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学研究与发展支出,不得挪做它用。因特殊原因,研发资金使用需要延期、调整或减免偿还的,科技计划承担(依托)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局商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对以引导资金方式使用的研发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回收。对不偿还研发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研发资金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二十条用研发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研发资金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的研发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设备和软件。所购设备和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区科技局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项目验之前为政府所有;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二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有关程序报经区科技局批准,将剩余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区科技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对未按合同(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重新安排研发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对研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

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浪费、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科技局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等措施,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将研发资金原额退回,并提请其主管上级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研发资金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工作出现失误,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