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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区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区便民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市场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区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考核方式
实行便民市场建设工作综合考核。对区成员单位采取综合考核方式,考核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街办采取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一次。
四、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实地抽样验证,接受社会监督。
五、考核内容
(一)对区成员单位综合考核(总分值100分),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宣传活动、实施效果5个方面。
1、组织领导(15分)。便民市场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配备便民市场建设工作联络员,有专人负责便民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便民市场建设工作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召开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和推进会议不少于2次。
2、基础工作(15分)。及时制定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分解任务,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按月及时向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便民市场建设工作报表和文字说明;建立基础信息资料数据库;档案资料分类规范整理、标签目录完整;完成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项目实施(30分)。资金补助发放类项目,严格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无上访、信访、举报;符合政策的补助对象全部纳入补助范围,补助资金按时足额补助到人。严格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按时、按质、按量推进,便民市场建设合格率达100%。
4、宣传活动(20分)。做好各项便民市场建设工作宣传活动,在宣传中广泛运用便民市场统一标识;及时向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程实施进度工作信息(承担单个项目的单位每月不少于1条,其他单位不少于2条);主动向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便民市场建设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
5、实施效果(20分)。按照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便民市场建设工作督查情况为依据,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完成,群众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在90%以上的,得基准分。便民市场建设工程在上级检查中被发现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该项不得分。
(二)对街办考核(总分值100分,其中综合考核80分、单项考核20分),综合考核80分,由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单项考核20分由区成员单位按项目进行考评。综合考核80分主要考核基础工作、政策宣传、政策落实3个方面。
1、基础工作(25分)。建立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便民市场建设工作联络员,有专人负责便民市场建设工作相关工作,建立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库,分类整理归档便民市场建设工作各种资料,完成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政策宣传(25分)。积极向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市场建设工作信息(每月不少于1条);主动向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便民市场建设工作建设进展及成效(每季度不少于1次);设有便民市场建设工作固定宣传栏;采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便民市场建设工作政策。
3、政策落实(30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便民市场建设目标任务;对发放到企业的项目资金,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公正公平。实施的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项目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该项不得分。
六、加分条件
以下情况可予加分:被省级以上(不包括省级)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的;受到上级表彰的;报送的便民市场建设工作信息被省、市相关部门采用的;超额完成便民市场建设的。
七、奖惩规定
便民市场建设工作考核纳入区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考核得分作为本项目区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主要依据。根据考核情况评选便民市场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予以表彰奖励。给予先进单位奖补适当工作经费,同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
凡便民市场建设工作实施不力,当年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被通报批评的;在市对区工作目标考核中给全区考核带来负面影响的,一律取消评比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区便民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考核细则由区市场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