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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发展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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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发展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市区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区政府按照指标量化,半年初评,年终考评,加大支持力度,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百分制考评。

第一章项目确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区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包括: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各项指标统计在我区的建设项目;

(二)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发展规模、科技进步和服务水平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三)对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有重要作用的房地产项目;

(四)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重要作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和建设节约型、环保型社会有重要作用的环保项目;

(六)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七)国家、省、市鼓励的其他重大项目和国家、省、市在我区布局的重点项目。

第二条区发改委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优先发展产业名录,按照项目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安排年度区重点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确定项目责任部门,上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并下发全区执行。

第三条区重点项目按项目进度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两类。

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包括续建、新开工)的项目。

前期项目是指在当年年度内进行前期各项文件的批报和各项手续办理的项目。

第四条各街办按规定,向区发改委申报重点项目。申报列入区重点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和格式报送,并附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审批或预审、环境评价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全区重点项目由发改委统一管理,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能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点项目实行区、街领导联系责任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实施责任部门,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区级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重点项目各项前期手续,积极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报批、规划定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等工作,督促指导重点项目单位做好市容、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重点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配合监察、司法部门查处、打击破坏和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九条严禁对重点项目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向重点项目收取费用。对重点项目实施处罚需经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项目考评

第十条区发改委对重点项目进行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分解,纳入全区目标责任综合考评。

(一)按目标任务,完成重点项目得60分,其中:完成项目形象进度得30分;完成项目年度投资额得30分;

(二)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得5分;

(三)工商税务关系未在本区的重点项目,年内完成60%以上转入率得10分;

(四)搞好重点项目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征地拆迁顺利进行得10分;

(五)重点项目无上访(村民、施工方、业主)得5分;

(六)未被各级各部门通报批评得5分;

(七)无生产安全事故得5分。

(八)年度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含前期开工),从第四个起,每增加一个项目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九)项目年度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含前期开工),每增加一个项目加2分;年度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含前期开工),每增加一个项目加4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工商税务关系未在本区的项目,不予加分。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考评总得分不得大于目标分的120%。

第十二条没有完成重点项目考核计划的,扣减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目标分。

(一)投资额按欠计划比例扣分,形象进度由发改委审核扣分;

(二)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间1次扣0.5分;

(三)工商税务关系转入率按未完成比例扣分;

(四)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由发改委审核扣分;

(五)因重点项目建设发生群众上访1次扣1分;

(六)被各级各部门通报批评1次扣1分;

(七)生产安全事故:重伤扣2.5分,死亡扣5分。

总扣分不得大于目标分的40%。

第十三条奖励:

(一)项目年度投资额完成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奖励街办20万元;项目年度投资额完成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一次性奖励街办10万元。

(二)列入当年重点项目计划,按时限完成征地拆迁的街办,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手续健全并具备开工条件,但因街办原因征地拆迁缓慢而影响项目进度的,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分。

第十六条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由项目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该重点项目考评只得标准分。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建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十八条对各街办的重点项目建设奖励,由区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后,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对各街道办事处辖区新增的建设项目,无论是否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指标统计不在本区的,由区发改委、工商、国税、地税、财政、统计等部门分别审核汇总后提出意见,提交区政府审定,一经查实取消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年度考核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更加积极有效地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本及先进管理模式,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区承担区政府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八个街道办事处及鱼化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被考核单位)。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考核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际引进内资、外资;

(二)招商资源摸底及招商项目包装策划;

(三)重大招商活动组织参与及招商项目推介;

(四)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组织进行楼宇闲置面积二次招商和总部企业的引进;

(五)大项目引进。

第三章考核指标下达

第四条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由区经济贸易局根据市上当年下达给我区的引资指标,结合区情予以分解后,对各被考核单位下达。

第四章考核确认

第五条对各项考评内容的确认依据由区经济贸易局按照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

第五章项目流转

第六条为进一步调动各被考核单位的招商积极性,鼓励各被考核单位将本区域难以满足投资商需求的投资项目向其他被考核单位推介,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我区,对于流转项目所带来的考核指标由转出被考核单位和转入被考核单位按4:6的比例进行分成。区经济贸易局负责流转项目的确认以及协调招商引资指标的分配;对于一个项目用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被考核单位(以下简称“跨界”项目),原则上由区经济贸易局指定一个单位负责联系项目单位并提供项目资料,该项目经考核确认后产生的指标完成任务按照项目所占被考核单位的土地面积比例进行划转确认。

第六章报表制度

第七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半年公示、年终考核并进行奖励。各被考核单位办事处每月填写《市区实际引进内资及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统计表》、《市区实际引进外资及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统计表》、《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资源)摸底及投资信息统计表》等三种表格,表格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对引进内外资项目的考核确认依据材料及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资源)的其他附件,于每月20日前报区经济贸易局,由市商务局、区经济贸易局审核后于次月在全区范围内对各被考核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进度予以通报,半年进行排名公示,年底进行考核和奖罚。

第七章考核奖励

第八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九条百分计分方法:完成引资任务计80分(引进内、外资各计40分);完成招商资源信息摸底及招商项目包装策划计4分;完成重大招商活动组织参与任务计2分;签约项目履约率100%计2分、资金到位率超过30%计2分;完成楼宇闲置面积二次招商任务计3分;完成总部企业引进任务计3分;完成大项目引进任务计4分。

第十条对超额完成百分任务的被考核单位实行加分奖励,加分总值为20分,加分后的最高总分为120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超额完成引进内外资任务,按完成比例实行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

2、超额完成招商资源信息摸底和招商项目推介任务,项目经考察或策划包装后进入区级招商资源信息库或招商项目库的每个加计0.2分,进入市级招商项目库的每个加计0.5分,加分总值不超过2分;

3、每超额引进一个大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加计2分;利用闲置楼宇每引进一家营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贸、娱乐等服务业企业,加计2分;每超额引进一个总部企业,加计2分(如引进一个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100强企业总部,加4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扣分因素:对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每月填报报表的单位,每个无报表月扣0.5分;未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投诉扣2分,对于因协调处理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我区投资环境的扣5分。

第十二条对区级相关部门另设招商引资促进奖:对主动参与项目策划包装、招商推介、推进项目落实及经济指标协调等招商引资工作,表现突出、绩效真实的部门,设招商引资促进奖,年终给予5-10万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未完成百分任务的被考核单位,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各被考核单位对其辖区内办公地、经营地在我区,但实际引进内外资指标隶属关系或纳税关系不在我区的企业,必须将该企业的上述关系转入我区。对于不能将实际引进内外资指标隶属关系或纳税关系转入我区的被考核单位,按照《区财政税收任务及培植财源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若发现有上述行为,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其奖励资格,并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