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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积极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综合考核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真实准确反映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由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区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范围。
第二章考核单位
第三条考核单位为承担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的各街道和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第三章考核时间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目标考核工作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以区政府与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签订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重点包括有形改造、无形改造、规范整顿、村民安置楼建设和信访稳定五个方面。
(一)有形改造:区政府下达的整村拆除工作完成情况;
(二)无形改造:农转居、经济体制改革、撤村建社区及土地转性工作完成情况;
(三)规范整顿:妥善处置本辖区内违规、违法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工作情况;
(四)村民安置楼建设:整村拆除后村民安置楼的启动建设情况,以及在建村民安置楼工程年度形象进度完成情况;
(五)信访稳定: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维护信访稳定工作预案、措施和及时处理不稳定因素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考核采取实地检查为主,听取汇报和查看资料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分值设定
第七条考核分值按百分制(100分)设置,并在此基础上设置20分的奖励分。
(一)基本分(100分)。有形改造分值为50分,无形改造分值为20分,安置楼建设分值为10分,规范整顿分值为10分,信访稳定分值为10分。
(二)奖励分(20分)。在全面完成有形改造确保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1个村的整村拆除工作奖励5分,奖励分累计不超过20分。
第七章评分标准
第八条对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根据比例换算后纳入全区目标综合考评。
(一)有形改造:全面完成城中村有形改造确保目标的,得50分;未完成确保目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得分;
(二)无形改造:完成农转居得6分,经济体制改革得6分,撤村建社区得5分,土地转性得3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比例得分;
(三)安置楼建设:完成安置楼年度形象进度任务的,得5分,在整村拆除后1个月内启动安置楼建设工作的,得5分;未完成形象进度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得分,在整村拆除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未启动安置楼建设的不得分;
(四)规范整顿:在本辖区内未发现违法、违规城中村改造开发建设和销售现象,以及未被市上和新闻媒体通报的,得10分;由于监管不力、措施不当产生恶劣影响,受到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同一项目被新闻媒体通报3次以上的,不得分;
(五)信访稳定: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信访稳控预案完备、责任落实、措施得当未发生上访事件的,得10分;因同一事件引发赴市、赴省集访3次以上(含3次)或出现赴京访的,不得分。
第八章奖励
第九条对全面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街道和部门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形改造:各街道在完成确保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1个村的整村拆除任务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超额完成2个村的整村拆除任务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超额完成3个村的整村拆除任务的奖励人民币90万元;
(二)无形改造:各街道全面完成无形改造工作任务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凡超额完成1个村的无形改造工作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全面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并全力配合各街办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由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