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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108号)和《关于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1号)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区金融办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
二、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区政府采取资金抵押和资产抵押相结合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抵押,风险抵押用于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补偿。
小额贷款公司在批准设立前应向区政府出具书面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政府组织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冻结其银行账户、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区金融办同时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三、工商分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巡查、信用监管和年度检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审查。
四、区金融办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业务。
五、区金融办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银行的关联交易,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工商分局、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调处理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公安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