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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络员的确定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为节能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应及时调任新的节能联络员,并报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节能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督促、协调本部门的相关下属单位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状态;
(四)提出推进本部门、本单位或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节能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汇报节能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和措施。
三、节能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节能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相互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年度会议由全体节能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各部门、各单位节能联络员应于会前10日内向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本单位要求提交节能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合理化建议、意见可在节能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以书面形式随时提交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节能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五)各部门、各单位节能联络员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六)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节能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节能联络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报送制度
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行月报和年报。
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要求,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报表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报表中增加个别指标。
3、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10日前向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月能耗报表。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情况汇总后,报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级各部门、各街办公共机构在向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能耗报表时,应当将本系统下属公共机构纳入统计范畴。
5、各公共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按时报送能耗报表,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6、区建设节约环保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将对各部门、各街办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