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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区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由区政府投资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工程设计、招投标、组织施工等,纪检、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选题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内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的规模、投资额、功能等因素,随机抽取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项目概预算情况以及项目施工中的签证追加投资事项。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以前,建设单位要将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方案和工程预算文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对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资料后,整理报告领导小组及主要负责同志,并予以备案。
对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项目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资料后,报领导小组及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列为监管项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
项目备案和领导小组列为监管项目的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
第八条评审工程项目时,主要按照经济性、安全性、实用性的原则,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业施工规范,以实计量,以量计价。
第九条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的意见,作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工程预算的主要参考。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过评审后,由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按照低价中标或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组织招投标。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后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每次追加预算超过3万元需要现场签证的,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及本单位的处理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办公室及时召集专家组及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评审,明确是否给予确认。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