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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学发展,推进“四强新区”建设,促进市考任务全面超额完成,确保“争先进位”目标实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市区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鞭策惩戒、从严治政、提高效能、推动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市考指标区级包抓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组织:责任追究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综考办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的划分与追究方式
第五条责任的划分:市考指标实行分级责任制,区级包抓领导对包抓的市考指标完成负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承担的市考指标完成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内容:在抓市考指标工作中,对领导不力、工作落不实,未完成目标任务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在全市排名靠后,影响我区年终综合考评结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1、书面警诫;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大会检讨;
5、组织处理(转任非领导职务、待岗、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以上方式对责任追究对象可单独实施,也可合并实施。
第三章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区级包抓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在抓市考指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1、领导不力,任务不清,职责不明,没有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工作不实、不到位的。
2、工作敷衍塞责,对领导批示、督查建议重视不够,整改不力,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
3、指标进展缓慢,年终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
4、指标虽完成任务,但综合考评在全市排名靠后,影响我区考评成绩的。
5、出现工作纰漏和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被扣分的。
6、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某一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综合考评被“一票否决”的。
第九条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年底不能完成目标任务,并经市级相关部门或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同意调整的,不追究区级包抓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责任追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综考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报区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或区委常委会确定。书面警诫、通报批评由区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确定;诫勉谈话、大会检讨经区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双管单位,由区委向其上级党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受到书面警诫的,每次扣责任单位综合考评总分0.1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责任单位综合考评总分0.2分,单位主要领导当年不能评先。受到诫勉谈话的,每次扣责任单位综合考评总分0.3分,责任单位当年综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大会检讨的,每次扣责任单位综合考评总分0.4分,责任单位当年综合考评进行降等处理,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先评优,扣发50%的个人综合考评奖金。受到组织处理的,责任单位当年综合考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扣发单位年终综合考评奖金,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三条凡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受到大会检讨、组织处理的,对包抓领导扣发一定综合考评奖金或进行大会检讨,问题严重的,由区委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综考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乡、街道、区级各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各单位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