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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市场示范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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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市场示范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费安全工作,规范农村市场秩序,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市场安全示范店”。

第三条“示范店”是指经营食品为主的商店,按照“五统一”标准,经营者依法经营,自律能力强,商品准入管理、质量安全等符合放心安全消费的要求,并经授牌命名的示范店。

第二章示范店的标准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和“一村一店”原则,在各行政村内的各类商店中,选择一家作为“示范店”的创建单位,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具体条件如下:

(一)示范店条件:1、示范店位于所在村相对中心的位置,经营状况良好;2、示范店的营业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经营设施,商品陈列整齐、整洁明亮,卫生条件好;3、店内证照齐全,示范店经营范围以食品类商品经营为主。

(二)业主条件:1、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依法经营,无不良行为记录;2、诚信守信,政治素质高,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商品质量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4、自觉接受和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统一模式:凡纳入“示范店”创建的商店,要严格实施“五统一”。1、统一制度。全面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即《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做好商品准入工作;2、统一承诺。承诺内容:严格执行商品准入三项制度,确保商品消费安全。承诺与三项制度一并制作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上墙悬挂;3、统一标识。“示范店”对所售商品(主要是食品)标注有自身特征的标识,并向当地工商所备案;4、统一台账。“示范店”按商品的类别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或保留进货票证,大力推进台账的电脑化工作,严把进货质量关。5、统一牌匾。对符合标准的“示范店”,由分、县局授予统一的“示范店”荣誉牌匾。

第三章示范店的认定

第五条“示范店”应按照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认定,坚持合格一家,验收一家、发展一家。

第六条“示范店”的申报和认定应按照业主申请、调查验收、审核认定三个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业主申请:由经营者自愿向辖区工商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所调查,对符合“示范商店”条件的商店,确定为创建单位;

(二)调查验收:创建单位创建完毕后,由当地工商所对该店进行实地检查和验收,凡符合“示范店”标准的,填报《示范店创建申报表》;

(三)审核认定:经验收符合条件的商店,由当地工商所在《示范商店创建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分局审核认定后,授予“区县农村市场安全示范店”牌匾。

第四章示范店的管理

第七条各分、县局统一领导协调“示范店”管理工作,工商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示范店”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商所对“示范店”实行片区责任监管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根据工商所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要求,科学设置监管频率,由所长下达工作计划,片区监管干部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示范店”的巡查力度。

第九条工商所重点检查“示范店”的台账登记、制度执行、标识使用、纠纷处理、商品质量以及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同时要结合个体工商户验照及日常检查工作,加强对“示范店”基础状况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定期对“示范店”实施信用评价。

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轻微违反商品准入制度要求的,片区责任干部应予以指出并监督改正。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商品准入制度要求或经指出后仍未改正的经营者,由工商所按照退出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要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和消费维权监督员“一网多用、一员多能”的作用,加强对“示范店”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消费维权监督员对“示范店”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消费维权监督站(点)、消协分会报告和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示范店”经营业主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三自”教育,使“示范店”真正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第五章示范店的奖惩

第十二条建立科学评价、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示范店”自被命名之日起满一年的,经考核为优秀的,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上报,经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可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考核成绩较差、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照相关程序撤销“区、县农村市场安全示范店”荣誉称号。

第六章示范店的退出

第十三条为激励经营者争创“示范店”,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对“示范店”不搞终生制,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以确保“示范店”真正放心。“示范店”的退出按照统一考评、分、县局审批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示范店”退出分为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一)自动退出。经营者自动退出的,由经营者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经辖区工商所初审,当地工商分、县局审核,撤销“示范店”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1、主动放弃实施“示范店”工作的;2、经营者歇业;3、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

(二)强制退出。对强制退出的经营者,由辖区工商所提出退出名单和意见,当地工商分、县局审核,撤销“示范店”荣誉称号。

工商所在检查中发现“示范店”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依照相关程序撤销“示范店”荣誉称号:(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的;(2)违反规定,一年内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理2次以上的;(3)年度消费纠纷投诉处理率不到97%的;(4)因食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在相当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遵守“示范店”相关统一规定,管理严重滑波的;(6)其它重大原因。

第十四条对拟撤销“示范店”荣誉称号的,由工商所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填报《示范店退出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当地工商分、县局审核决定。

撤销“示范店”称号后,工商所应及时收回统一制作的“示范店”荣誉牌匾、承诺制度、商品标识等“放心店”特征标记。

第十五条被撤销“示范店”荣誉称号的经营者自改正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授予“示范店”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局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