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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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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认真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火灾损失,减少人员伤亡,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1.2.2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1.2.3扑救森林火灾,必须采取科学扑救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2.4扑救森林火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组织残疾人员、老人、孕妇和儿童参加扑火。

1.2.5当森林火灾直接危及居住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当地政府首先应当组织火场附近的群众迅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1.4现状

我区地处近郊,林区面积75579公顷,占全区总面积47.4%,近年来,森林旅游发展迅猛,进入林区人员不断增加,随着工业园区、大学城等开发用地,当地群众土地被征用后,将原来旧坟迁到沿山一带,每年清明节上坟烧纸人员聚增,森林防火工作隐患很大。

我区森林火灾一般发生在浅山区,沣峪、子午、祥峪、五台、太乙等地沿山一带易发森林火灾,火因主要是人为因素,旅游人员吸烟、野炊、上坟烧纸是发生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

1.5本预案适用于我区沿山8个乡镇(街办)、三个国有林场管辖的国有和集体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政府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主管林业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武装部长,林业局长任副总指挥,计委、公安、旅游、财政、交通、民政、广电、气象、电信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2乡镇、街办、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2.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都要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4区上组建40人专业扑火队,沿山乡镇、街办、国有林场组建30—50人半专业扑火队。村组、旅游景点和驻林区单位根据实际组建应急扑火队。各级扑火队要设队长、副队长,划分小组,明确分工,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和扑火工具。

2.5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按行政管理权属划分,国有林区由国有林场负责;集体山林、个人自留山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旅游景点、采石、采矿场辖区山林由承包人或经营者负责,并接受所在乡镇、街办统一管理和监督。

2.6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6.1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规、制度的实施。

2.6.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2.6.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6.4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2.6.5掌握火情动态,制定防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导扑救森林火灾。

2.6.6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2.6.7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2.7基层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2.7.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法规和安排。

2.7.2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宣传和预防工作。

2.7.3负责森林防火值班和森林火情监测工作。

2.7.4及时报告并扑救森林火灾。

2.8组织体系工作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报告(也可直接向区防火办或110报警,110接警后转区防火办)。上述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干部群众扑救,同时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等级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扑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火警(IV级)由乡镇、街办、林场负责组织扑救;一般森林火灾(III级)由区、乡镇负责组织扑救,以乡镇为主;重大森林火灾(II级)由区、乡镇共同组织扑救;特大森林火灾(I级)由省、市、区共同组织扑救。

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负责起火原因的调查及肇事人员的控制。

火灾扑灭后的当天或第二天,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发生火灾的面积、起火原因、性质、林木损失、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肇事责任进行详细调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有关单位,对火灾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火灾肇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II级)和特大(I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当地驻军进行扑救,并向省、市提出救援请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迅速行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3.预测、预警

3.1每年10月1日至竖年5月31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3.2火情监测由区象局和基层森林防火单位承担,气象局负责在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天气警报;基层森林防火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并设立森林防火观察点,监测火情,及时通报情况。

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接警和处警单位是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第一响应队伍是乡镇、街办、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及当地群众。

4.应急响应

4.1森林火警(IV级)应急扑救措施

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森林火警发生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采取应急行动,组织扑火队和当地群众进行扑救,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视其情况做出应急反应。

4.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应急措施。

4.2.1立即组织半专业扑火队、义务扑火队和当地群众上山扑救,同时向区森林防火办公室上报火情。

4.2.2成立森林火灾现场扑救指挥部,总指挥由乡镇、街办、在场的最高领导担任,根据火情发展适时调整扑救方案,安全有效地进行扑救工作。

4.2.3根据森林火灾的状况和扑救的实际需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2.4火警扑灭后,组织力量查清起火原因及相关情况,并书面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措施

4.3.1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乡镇、街办、国有林场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4.3.2及时向市防火办、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火情。

4.3.3如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或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确定对森林火警发生地扑救力量和扑救物资的支援。

4.3.4森林火警扑灭后,派出调查组,指导协助乡镇、街办、国有林场查明火因,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损失情况。

4.4一般森林火灾(III级)应急扑救措施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受害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一般森林火灾发生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扑火队和当地群众进行扑救,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做出应急反应。

4.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应急措施。

4.5.1迅速赶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半专业扑火队和当地群众进行扑救,同时了解火情,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5.2立即成立森林火灾现场扑救指挥部,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扑救,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总指挥由乡镇、街办在场的最高领导担任。

4.5.3根据火灾发生状况和扑救需要,制定现场扑救方案,按照扑救方案,安全有序地进行扑救工作。如果火势难以控制,而且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4.5.4认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扑火现场指挥部的各项后勤服务工作,一线扑火队员上山四小时以上应及时组织食品供应,保证扑火队员的生活需要。

4.6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措施

4.6.1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火情,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4.6.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乡镇、街办、国有林场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6.3一般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明火四小时尚未扑灭,应组织区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或驻区部队进行扑救,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对森林火灾发生地扑救力量和扑救物资的支援。

4.6.4火灾扑灭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损失,森林公安要迅速查明火因,追究肇事责任,并将火灾情况书面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7重大森林火灾(II级)应急扑救措施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森林火灾发生后,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完成扑火任务。

4.8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应急措施

4.8.1迅速赶到火场了解火情,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报告火情。

4.8.2立即通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达火场,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4.8.3成立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4.8.4听取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对火情的分析和应急工作建议。

4.8.5根据森林火灾情况,确定扑救火灾的具体方案。

4.8.6组织专业扑火队和驻区部队及当地群众上山扑火,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4.9火场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应立即成立火场指挥部,总指挥及副总指挥由火灾现场的区上领导担任,成员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火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火场附近适当位置,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林业局局长担任。

4.10火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4.10.1根据火情,制定具体的扑救方案,做到科学、合理,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的扑救效果。

4.10.2开展火情分析,为扑救火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4.10.3严防火势蔓延,做好防火隔离带的开设。

4.10.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10.5安排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火场所需的物资及灭火人员的生活供应。

4.11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林业局承担,其具体工作为:

4.11.1负责指挥部临时办公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发电、办公用品、来人接待等工作。

4.11.2迅速了解、收集火情,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4.11.3负责火灾现场的通讯联络工作。

4.11.4负责火灾现场图纸、文件的提供,文字记录,分析、了解、收集火灾情况。

4.11.5处理指挥部有关具体事宜和其他临时工作。

4.12特大森林火灾(I级)应急扑救措施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森林火灾发生后,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组织区专业扑火队和驻区部队及当地群众进行扑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对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13在扑救森林火灾的过程中,要按照火灾等级和预案规定实行统一指挥,防止多头指挥。

4.14采取科学扑救的方法,一般地面火采取铁扫帚、铁锨等手持工具扑打,火势较大的平缓地形可使用灭火弹,如起火地点周围是林地的,可采取开挖隔离带的方法,夜间扑火一定要注意安全,主要采取控制、守候的方法,不要盲目扑打。

4.15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扑火现场指挥部应将扑救情况通报区外宣办,由外宣办统一对外报道。

4.16火场明火扑灾后,经过24小时监控,无明火复燃,由扑火现场指挥部宣部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对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和积极扑火有功人员,按行政管理权属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中受伤人员由林权所有者负责治疗,受重伤的由区、乡镇(街办)、林场资助治疗。

5.2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补助等按部门行业归口管理,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

5.3森林火灾发生后,事件调查承办工作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6.保障措施

6.1电信部门根据火场需要,及时、准确的保证火场信息畅通。

6.2公安部门负责火灾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严禁与扑火无关的人员接近火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救援人员、车辆通行。

6.3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及时调动车辆,保证扑救人员和扑火物资顺利到达火场。

6.4财政部门及时做好森林火灾现场物资和生活供给的资金保障工作,及时组织食品供应,保证扑火人员的生活需要。

6.5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及时赶赴火场,负责抢救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人员。

6.6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因素,及时、准确的预测火场当地气候、温度、风向情况,为扑火指挥部提供准确的数据。

6.7民政部门根据扑火需要,及时做好火场的救济工作以及灾后安置工作。

6.8建立森林防火贮备库,贮备森林火灾扑救必须的物资,乡镇、街办、林场贮备物资必须在1—2万元,区防火办在3—5万元,由同级财政列支,每年消耗后,重新补齐。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区电视台要开设专栏进行宣传;区林业局每年防火期进行两次大的宣传活动,可利用宣传车、广播、录相、光碟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沿山乡镇、街办、林场要在入山口、交通要道制作防火宣传碑,刷写宣传标语,设立森林防火警示牌,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

7.3沿山、山区大、中、小学在防火期每月上一节森林防火知识课,增强学生防火意识。

7.4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对乡镇、街办、林场分管领导及森林防火专干进行一次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

7.5区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员每年培训一次,同时进行扑火实战演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扑火技能,不断适应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