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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城市统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统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统建项目建设程序,依据《市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建项目是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全额(或差额)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由区城市统一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建办)负责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及培训教育中心建设项目;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社会事业类建设项目;
(三)区统建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城市统一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统建领导小组)下设区城市统一建设办公室。区统建领导小组领导、监督统建办工作,并安排和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区统建办是区政府统建项目的指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交办的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项目依法融资任务。区统建办设在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统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活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统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统建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供货、建材采购、专业分包等内容,经依法招标后,均应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全程参与统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对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统建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对项目使用功能的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区统建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区统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该项目为统建项目,由区统建办做好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区发改委建议书批复后,其它前期手续由区统建办配合项目单位共同报批。并通过招标形式选定勘察、设计等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统建项目的建设分工与责任
第十一条区统建办是统建项目的建设法人,在区统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使项目建设法人的法定权利,履行其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项目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和施工图设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
标工作;
(六)联系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建设期的法定建设手续;
(七)洽谈、签订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对项目建设施工实行全过程管理;
(八)按项目进度申报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工程进度款,编报年度和竣工财务决算;
(九)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根据区统建领导小组安排,组织项目竣工后全面验收,收集、整理、汇编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按审定的资产价值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依据《统计法》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项目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设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办理项目前期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消防、市政设施接用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三)办理项目建设新征土地的用地手续,协调建设期有关内外关系;
(四)落实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和自筹建设资金;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监督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第四章统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统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国债资金、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区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资金等构成。
第十四条建设资金按照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决定,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后,拨付至区统建办项目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区统建办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统建项目专门帐户,对统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项核算、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划转手续,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统建项目的建设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统建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勘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区统建办是统建项目的法定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统建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可信的原则,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区统建领导小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统建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统建项目的招标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统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统建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监理大纲》及国家建设工程相关规范行使监理职权,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统建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统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从严控制设计变更,严格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对因设计缺项、漏项和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而造成投资突破概算和重大设计方案的变更,要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统建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统建项目的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七章统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统建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达到使用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区统建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待项目完成决算后,将所有档案资料按程序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归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统建项目的工程决(预)算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接受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区统建办要及时收集编制项目的财务、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上报区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评审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在完成项目的工程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后,由统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通过全面竣工验收后,区统建办应在三个月之内,按照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资产价值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依法按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二条统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无条件保修。
第三十三条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区统建办组织施工单位及时修复,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使用,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统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