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区县经济目标管理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区县经济目标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区县经济目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全县国民经济计划的全面落实,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推进经济目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公正、有效地实施经济目标考核,依据上级经济目标考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经济目标管理工作由县经济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目标办设在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县经济目标的提出、分解、检查和总结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相关经济目标任务的提出、分解和初步考评,并参与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纳入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经济部门和相关部门。承担经济工作任务的其它部门,如需纳入经济目标管理,由目标办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纳入经济目标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向目标办报送报表和资料。

第五条经济目标考核指标体系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设立。乡镇实行统一指标体系,部门根据职能设置不同业务指标。指标体系和目标任务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需要具体设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分解下达并跟踪考核。

二、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经济目标任务以经济目标责任书为依据。

第七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实行月自查、季度分析、半年检查、年终总评和抽查的办法进行。月自查由各目标承担单位组织进行,自查结果以报表和文字形式于次月5日前报目标办、统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加报季度资料;7月5日前加报半年资料;次年元月5日前报全年资料。

第八条考核指标的完成数,属统计指标的,由县统计局确认,非统计指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目标办。

第九条年终考核得分,以单项指标记分累加,通过权数换算确定总分。单项目标得分=完成数/目标任务数×权数×1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争取上级财政类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新增财源建设为重要指标,其中新增财源建设指标作为经济目标考核的加分指标,以税收增长比率为依据,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争取上级财政类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等指标加分以不超过该指标满分的10%为限;其它指标超额完成均按满分计算,不再加分。

对经济工作成绩特别突出或因特殊情况影响任务完成的,可采取定性修正值的办法,加减考核评分值。具体办法由目标办提出,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条新增财源建设、争取上级财政类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单项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目标办,纳入经济目标考核一并计分。

第十一条按照经济发展现状,把全县22个乡镇分为3类,各类根据经济目标考核综合得分取前二名。

三、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凡经济目标考评总得分达到100以上者,即为完成经济目标。各单位的考评结果,计入全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乡镇经济目标考核实行单项奖励。对3类完成经济目标前二名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一次性奖励800元。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依法纳税先进工商企业实行单项奖励。工商企业上缴税金(以税务机关票据为准)不低于上年水平且达到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者,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各格次奖只奖一次,跨越格次就高奖励,不能兼得)。

第十五条经济目标考核结果及奖励意见由县目标办提出,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奖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目标办负责核发。

第十六条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经济目标“一票否决”,县政府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济目标得分一律以零分计算,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

1、故意拖延、推诿,不按时上报资料者;

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者;

3、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者。

四、附则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的经济目标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考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经济目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