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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境内进行集体林森林林木采伐、采挖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伐下列集体林森林林木应当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一)林业用地上的森林和林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木;
(三)县道、村道(出村路)旁的森林和林木;
(四)渭河、涝河、沣河、太平河、甘河、潭峪河、黄柏河等主要河流旁的森林和林木;
(五)生产路、村内道路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
第四条采伐下列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县林业局备案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一)生产路旁个人承包经营的林木;
(二)承包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林木;
(三)坟地、滩头、渠岸等其他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
备案时要提供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株数、蓄积及承包合同。
第五条县林业局和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共同负责森林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管理
第六条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当年未使用完的商品林限额指标和采伐计划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使用。
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第七条林木采伐需遵守国家和省市对珍贵树种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林木采伐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控制。
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指标。
第九条林木采伐主伐年龄、采伐方式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林木采伐后,必须按照作业设计当年或翌年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一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蓄积消耗纳入年度全县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或林木采伐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等相关资料报县林业局审批。
县道、村道(出村路)旁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必须经县交通局审核同意。
渭河、涝河、沣河、太平河、甘河、潭峪河、黄柏河等主要河流旁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必须经县水务局或相关河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申领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或书面申请;
(二)林木权属证明;
(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一式五份;
(四)股份制林场采伐林木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采伐林木的决定或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应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采伐林木的决定或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皆伐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提交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七)属森林火灾受害林木的,提交县防火办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
(八)属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生物防火带、防火路的,提交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九)属森林病虫害受害林木的,提交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的,提交批准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十)属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林业局批准文件;
(一)(二)(三)款属必需提交材料,其他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第十四条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设计说明书;
(二)更新方案和措施;
(三)采伐小班调查设计表(适用林业用地森林林木采伐);
(四)采伐木调查卡;
(五)作业平面图和位置图(适用林业用地森林林木采伐)。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封面要注明林权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采伐作业小班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精度,必须达到95%以上。
林木采伐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0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
作业小班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作业小班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小班内,并注明小班面积、地理坐标和相邻地类(适用林业用地森林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第十六条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成果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十七条县林业局应当对采伐林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林木采伐申请经审查符合林木采伐条件的,由县林业局依法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经审批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资料,两份由县林业局存档,一份由调查设计部门存档,一份由林权单位或个人作为生产经营的依据,一份由监督管理单位存查。
第二十条县林业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后,应当会同当地基层管理单位,召集林权单位或个人、作业设计者、采伐者深入采伐现场,明确采伐作业四至界线及蓄积量,填写伐区拨交单,经有关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采伐作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实的;
(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四)上年度发生毁林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县林业局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采伐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到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采伐许可证内容,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组织采伐。
第二十四条采伐人员在采伐施工中应当边采伐、边检尺,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采伐的面积、株数、蓄积达到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后,应当终止采伐。
第二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以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为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六条林木采伐作业过程中,所在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应派员参加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林木采伐完毕后,县林业局会同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对采伐情况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林木采伐验收单》,如发现违法采伐情况,由县林业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由县林业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木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再次申请林木采伐的,县林业局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