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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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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奖励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适应新财政体制要求,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特制定财源建设奖、经济效益奖奖励办法。

一、财源建设奖

(一)奖励对象

通过自身努力工作,争取到上级资金增加区级财政收入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向上争取的资金是指各镇(乡)街、区级各部门通过自身努力工作,从市级及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争取的,用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种无偿资金。包括业务经费类资金、工程项目类资金及其他各类无偿资金(按50%比例计算),不包括常规政策性补贴类资金。

(二)奖补标准

对争取到资金的单位,其超过上年基数部分,区财政按争取到位的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奖补经费,具体标准是:

1、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10%;

2、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的,基数补1万元,另加3%;

3、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基数补2万元,另加1%;

4、1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基数补3万元,另加0.5%;

5、1000万元以上的,基数5万元,另加0.5%。

对一个单位最高奖补资金为15万元封顶。

(三)申报

争取资金的单位在下年元月15日前申报前一年度奖补经费,需填写《财源建设奖申报表》报区财政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上级机关的下拨资金计划书、批件复印件;

2、资金到位进账单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

争取的资金,必须是进入财政国库、财政专户或本单位财务账上的资金,几个不相隶属的单位为同一项目争取资金的,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划分奖补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资料。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使用

受奖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再分配按5:5分配。人均最高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区平均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标准。

二、经济效益奖

(一)奖励对象

区辖区内除金融保险、烟草、电力、电信业、高速公路以外的企业法人代表。

(二)奖励办法

对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按照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对区的贡献额较上年增长部分奖励各行业的前几名。其中:国有大中型(含国家参股)工业企业奖励前三名;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奖励前三名;商业企业奖励前三名;其他贡献突出的企业。

对纳税增幅不大,但三项税收对区贡献额比较大(对区财政的贡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两年按平均值集中奖励一次(两项奖励只能就高选择一项,不能重复奖励)。

(三)奖励额的计算

按照企业三项税收对区的贡献额的10%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最高奖10万元,第二名最高奖8万元,第三名最高奖6万元。

(四)申报及审核

区财政局通过各相关税收征管机构提供的统计报表进行筛选,提出初步奖励方案。

三、附则

(一)以上两方面的奖励由区财政局审核、汇总,提交区政

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批准后区财政局直接将奖补经费拨受奖单位。

(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从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区发展经济奖励办法》及《区关于向上争取资金增加区级财政收入经费奖补的补充说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