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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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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依照企业章程和制度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损害企业利益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采购大宗物资、设备等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涉及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规、公司章程提出意见集体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局党组或区委、区政府决定;涉及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和5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的采购要参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统一采购,主管局派人进行监督,并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5000-50000元生产设备的采购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投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资产租赁、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事项。坚决禁止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贷款,确需抵押、担保贷款的须报区国资办同意,数额较大的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三)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凡一次性5000元以上开支,事先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收入5000元以上资金要向班子成员通报,每季度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进行一次财务公开,向企业中层及其以上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公布收支明细账。重要财务收支随时公开。

(四)不准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不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七)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八)不准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资助事项。凡捐赠资助5000元以上必须经企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九)不准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十)不准在职或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十一)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十二)不准私自转让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和国有资产,不得变相侵吞国有资产,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不准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要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一)不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不准将国有、集体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不准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五)不准违反任职和公务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不准出现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准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不准暗箱操作,必须实施企务公开,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企务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职工监督。

(三)不准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违反程序,有失公平。

(四)不准为了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不准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要勤俭节约,规范职务消费。

(一)不准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二)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三)不准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更换小汽车、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凡涉及正常购车,不能超过主管局公务用车标准,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统一进行采购;如若超标购车,经主管局同意后须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四)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不准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六)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报销参照主管局领导成员对应标准执行;通信费由各企业集体研究,按照标准,限额报销;招待费要严格控制,减少陪餐人员,每桌一般不超1000元(不含酒水),如若超标准,须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七)不准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不准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省、市、区的相关文件,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主管局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主管局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各主管局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报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要每年面向职工代表进行述职述廉和测评,是中共党员的要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及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要向企业做出承诺,规范约束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离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经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局党组牵头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并按有关法规撤销企业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依据第十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