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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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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我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随同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为市级收入;除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外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市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成(即:10%入市级收入、40%入县区级收入)。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相关项级科目,其中:在103类01款下增设81项“烟草电信通讯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用以反映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301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以反映其他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前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予以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