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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市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60号)和《市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市财办教[]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新基金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专项拨款200万元,用于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市创新基金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与国家创新基金有机衔接,鼓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市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并紧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市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市创新基金贴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额不得超过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4、市创新基金每年用于贴息项目的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市创新基金资助数额5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市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年底以前制定并向社会年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请市创新基金的项目应符合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九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市创新基金,应按市科技局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市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辖县(区)企业申报市创新基金需要经过辖县(区)科技局推荐。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报企业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由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方式以专家评审的方式为主。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进行立项审查的时间。
第十三条市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择,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市创新基金计划草案,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当年计划。
第十五条经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需要与市科技局签定《市科技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六条未获得市创新基金立项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批准立项的市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市创新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其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