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创建节水型企业部门考核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创建节水型企业部门考核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创建节水型企业部门考核办法

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既是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必备条件,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考核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的组织和验收工作;市城建局、水利局、环保局参与技术验收;市城建局负责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的有关工作。

市工交办负责所联系工业企业的创建达标、初评推荐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的创建达标、初评推荐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所属居住小区的创建达标、初评推荐工作;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节水型单位、小区及所属企业的创建达标、初评推荐工作。

二、创建范围及步骤

凡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小区均应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所有企业、单位、小区首先要创建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达到标准者,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

三、考核标准、办法

1、考核标准

根据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和我市节水管理工作现状,制定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和节水型小区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标准含定量指标和基础管理指标两部分,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附后。

2、考核办法

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视为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标准。

四、验收工作

1、验收程序

企业、单位、小区按照各自所属的创建范围,对照考核标准,先进行自评打分。凡达到节水型标准(90分以上)的,填写验收报告书(一式三份,一律用钢笔填写备存档),并向所属局、委、办、区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局、委、办、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验收小组进行材料预审和初验,合格之后,签署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委组织市级正式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局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申报省级验收。

验收命名每年组织一次。

2、验收办法

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工交办、国资委、房管局及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的企业、单位、小区依据考核与评分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管理

验收组应对参加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全面准确掌握验收标准及指标计算方法。验收组应本着不给企业、单位、小区增加负担的原则,尽量简化验收程序和形式,认真按照进度要求完成预定验收任务。对必要的单位应事先进行预验。

4、现场考核

(1)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小区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抽查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

(4)组织评审,现场评分,提出评审结果。

5、命名

(1)参加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的企业和单位,经验收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命名为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

(2)参加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的企业、单位和小区,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

验收未能达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达标。

五、有关政策

1、考评资格

根据建设部和我市节水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考评资格。

(1)存在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

(2)存在供汽锅炉冷凝水不回收的;

(3)存在间接冷却水直排的;

(4)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5)单位产品(或万元产值)取水量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的;

(6)二级水表计量率未达90%的;

(7)未按规定开采城市地下水或未按规定关闭自备井的;

(8)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的;

(9)本年度累计六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

(10)未及时准确上报自备井用水量的;

(11)擅自停止使用节水措施的;

(1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13)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的;

(14)因浪费用水当年受到处罚的(包括验收时器具漏失率超过10%)。

2、对拒不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活动的企业、单位和小区的规定

按照我市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工作的进度安排,凡在年之内不参加创建活动,年达不到节水型标准的企业、单位、小区,除每年按市政府下达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之外,还将视其具体情况,从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审批方面予以限制。

3、管理

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复查一次,如出现退步,限期一年改正,限期未达标者,将申请原批准机关取消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