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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规范工程计量、变更及价款结算,预防职务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条款)、《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和《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施工合同》、《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监理合同》、《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水利局关于在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
第三条凡在本工程施工的10个施工单位、5个监理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本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完工结算、最终结清的活动。其中完工结算经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审核后,提交审计部门审定,并以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主。
第五条本次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单价及价款控制
第六条工程施工阶段是投资控制的重要阶段,通过严格的计量程序,计价方法,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结算审核和决算审计等方法和措施,控制工程投资。
第七条严格执行合同内包含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报价单价。合同外项目需要重新确定单价时,执行以下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由承包商按照工程内容,选定适合的工程定额,参照投标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取费标准,重新编制单价,经监理单位复核,上报业主单位审定。
第八条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商务文件)《合同条款》中计量与支付的规定。
第九条严格按照变更程序操作。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时,发包人有权与监理人、承包人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第三章工程计量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作为投标报价时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及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第十一条土方工程计量原则: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根据测绘成果和施工图计算土方工程量。
1、要求开挖断面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不能出现超挖和欠挖现象。
2、对工程因地质变化,需要变更设计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设计代表确定签字后,报业主单位审定。
第十二条结构工程计量原则: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第十三条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有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甲方对监理确认的计量进行复核,或在监理计量过程中,甲方驻工地代表一同参加确认工程量。
第十七条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详细审查。
第十八条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计量成果负责,必须重新进行复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第十九条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或按照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第二十条本工程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发包人收到监理人付款证书并审批后,在资金到位情况下,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人资金暂时不到位,可推迟付款。承包人应继续施工,不能拖延工期。
(2)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为进度款总额的70%。
(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进度款的25%。
(4)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5%。
第二十二条合同未作约定的,发、承包双方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施工、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三)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第二十四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价款按进度支付。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支付证书。支付比例为进度款的70%。
2、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4)保留金扣留金额。
5)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第二十五条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第二十六条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5%作为保留金,直至扣留的总额达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5%时为止。
2、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2、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第二十七条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额。
第二十八条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额。
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指令由业主单位或业主授权的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业主单位审查。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与施工进展时:
1、业主单位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工程承建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第三十四条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3、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第三十五条变更的申报要求及内容
1、工程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机构与业主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2、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要求,业主单位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1中的内容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的变更通知或变更建议后,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对工程量清单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