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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根据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印发的《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处置补偿暂行办法》〉(宝市财办综[]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已办理确权登记的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和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双退出”)转为城镇居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市政府和县政府实施意见的规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补偿手续,统一由县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负责审核办理,补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发放。
第四条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推进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农业直补确定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退出的承包土地统一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管理,继续作为耕地的,委托村组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按照农村耕地管理规定进行二次流转。流转费用由村组收取后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款。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从土地征用补偿中扣回转交县财政局。
第五条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县“推进办”负责按当地现行土地征用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面附着物等)每亩补偿价格全市统一暂定为15万元。考虑到区域地价和农民家居建筑物价值差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此价格基础上,上浮30%—50%。具体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宅基地的面积及地面附着物的年限、结构等因素,在不突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最高补偿标准的条件下,自行确定(符合“城中村”条件的居民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定的市城中村整体转制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不适合复耕条件继续作为宅基地使用的,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统一管理。可委托村组在本村组范围内,由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个人申请,乡镇政府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审批。对宅基地二次利用收取的流转费用,由村组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对已“双退出”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私自买卖宅基地的(含地面附着物),县上将追回发放的补偿款。改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统筹使用。由乡镇“推进办”委托村组负责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进行二次流转,流转后收取的耕地流转费用,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需要转为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征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从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扣回转交县财政局。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推进办”批复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和村组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退出交接证明,通知乡镇财政所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次性补偿款,全部打入退出居民个人账户。
第七条凡首次到县城或中心镇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已缴纳购房契税的农村居民,凭身份证、契税缴纳凭据和原省内居住地所在县区“推进办”审批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由财政部门按照契税缴纳额给予全额补贴。县住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免收房产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八条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即可通过所购房屋以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后的就业、开办经济实体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条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农村居民落户的县区,省级财政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政府专项用于县城公共设施建设及进城落户居民就业培训。进城落户居住地奖励资金由县“推进办”负责将村组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退出交接证明、“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和公安部门落户手续(户口本复印件)收集汇总后,上报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
对本县户籍进城落户居民迁出地乡镇政府,市财政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补充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整理储备基金。进城落户居民迁出地政府奖励资金由县“推进办”负责将村组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退出交接证明、“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和公安部门销户手续收集汇总后,上报市“推进办”,申请核拨资金。
第十一条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双退出”手续办理完毕后,对退出居民原居住村组,按村组交回财政二次流转费用的10%比例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从村组交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二次流转收回的资金中支付。
对村组二次流转后交回财政资金数超过原财政垫付“双退出”资金额度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村组,奖励和返还资金用于村组土地整理或社区建设。
第十二条对自愿“双退出”农村居民的补偿及奖励资金,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新增财力安排、预算外资金调入和相关建设类专项资金中整合调剂筹集,所筹资金由财政部门作为农村土地整理储备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双退出”农村居民的补偿和奖励。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各项补偿奖励政策的落实涉及到落户居民的切身利益,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简化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使“双退
出”落户居民能够及时得到政府补偿,促进落户居民安居乐业。对村组、乡镇上报数据核实不准或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政府补偿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乡镇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时,对暂行办法中设定的宅基地区域补偿标准,可按地域进行细化,对未涉及事项进行补充。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县乡两级“推进办”要登记造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和激励村组对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有效利用,不允许出现退出宅基地和耕地的荒芜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