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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提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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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协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特别是重点提案,具有较高的价值和作用,应当集中精力,加大督办力度,使之尽快见效。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政协县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了使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重点提案的确定

第二条重点提案是指:提案者根据县委的中心工作和县政府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提出的具有较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重点提案的产生,要按程序进行。提案委员会对每年立案的提案,要认真研究,分析比较,提出重点提案的具体建议,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县政协主席(或扩大)会议审定。

第四条重点提案的数量,一般占每年立案数的8%,总数不超过15件。

第五条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以县政协办公室文件送达有关承办单位,并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承办单位予以落实且重点办理。

第六条重点提案确定后,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重点提案的办理

第七条县级各部门、有关乡镇收到重点提案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提案办理取得实效。

第八条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将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做好办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九条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与会办单位一道,共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协调办理的全过程,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密切合作。

第十条重点提案的办理时限,一般应在承办单位接到提案的半年内办复;办理难度大的,可跨年度办理,但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将办理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办理计划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重点提案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函告提案者和督办该提案的有关领导,复函抄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四章重点提案的督办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积极支持督办工作,加强与督办组织和提案者的联系,征求意见,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督办重点提案应吸收提案者、相关界别政协委员、派负责人、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进行。县政协主席、副主席每年每人分别督办1—2件重点提案,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与自身业务联系密切的重点提案,属综合性的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督办。对县委、县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县委办和县政府办确定,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要求,提案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联系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提案的督办,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可邀请承办单位当面汇报办理情况,也可以到提案办理单位检查督办,还可采取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介绍。对办理不到位的,应提出继续督办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县级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对督办重点提案的活动和办理实效,有选择地进行宣传报道。办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的办理、督办情况,要综合研究、分析、汇总、归档,及时向县政协主席会议作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