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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净化县城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宝政发[]13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街巷两边道沿石以上至沿街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规划红线以外的所有区域;绿化带是指上述区域内的所有绿地及绿化设施,即原各单位和个人的“三包区”。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是指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三包区”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三包区”进行有偿清扫保洁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和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原三包区的卫生保洁及绿化)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
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以下统称清扫保洁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县城区内原“三包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按人、按门店、按摊位和运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补偿运输处理成本,保证垃圾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城区街道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按“三包区”责任单位和个人出资、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的原则,由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负责的“门前三包”区人行道、绿化带面积缴纳清扫保洁费,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扫保洁。街道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按市政府办公室宝政办发[]24号文件关于印发“市环卫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县财政局代扣、委托相关部门代收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收缴,收费票据由县财政局负责提供。
县城区所有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缴,对不按时缴纳的单位,由县环卫机构按季度提供缴纳数额(包括滞纳金),县财政局每季度末直接扣缴;
县城区省、市直管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缴;
县城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县地税局配合收缴;
县城区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委托由县工商局代收;
城中村村民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九成宫镇人民政府代收;
城区客、货汽车及出租车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机构直接收缴,县交通局、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或抽调专人负责收缴;
道路开挖、房屋及设施拆迁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街道无照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城建监察大队代收。
城区未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按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缴纳;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缴纳;
城区出租房屋的垃圾处理费和门前三包区清扫保洁费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缴纳;
委托代收和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各收缴单位除提取2%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上缴县财政;
负责收缴垃圾处理费及清扫保洁费的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县财政(除去手续费),对未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的单位和个人,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工作。
第九条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垃圾、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得同普通生活垃圾混合,由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特困户。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实行自行存放、统一清运,各单位都要按规划标准建设封闭卫生的垃圾收集点。城市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支分离的办法,由相关代收和缴纳部门或单位统一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于城市垃圾收集清运、垃圾处理和垃圾场的日常管理。收取的清扫保洁费由相关代收和收缴部门或单位统一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的监督管理,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城区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