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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及育龄妇女在生产、生活、生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引导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在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基础上,设立“生育关怀行动”基金,并制定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生育关怀行动”基金是县计生局、计生协会设立的主要用于扶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公益性基金。建立“生育关怀行动”基金是以“聚焦生育行为”,紧紧围绕政府支持、群众有需求、企业愿资助的宗旨,着力于“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和协会会员”的“五关怀”对象进行社会救助和扶持。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县计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计生协会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筹集,协调“生育关怀行动“基金使用、管理,讨论决定重大基金扶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等事务。
第四条“生育关怀行动”基金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客观、真实原则;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生重大和特殊困难时给予关怀和扶助原则;
(三)政府支持和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募捐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的主要筹集来源。
(一)省、市计生协会专项配套资金;
(二)县财政补助;
(三)社会各界(包括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款或资助;
(四)“生育关怀行动”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生育关怀基金的补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夭亡或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
(二)双女户家庭女孩或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
(三)按规定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孩后,夫妇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四)从年起,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子女就学、就医遇到严重困难的;
(六)因子女或父母重大疾病,遭遇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我县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七)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或协会干部、会员因公受伤,遭受意外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生育关怀行动”基金扶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又有特殊困难的视情况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五、六项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对有特殊困难的视情况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生育关怀基金用于以上七个项目支出。未经“生育关怀行动”基金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第八条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计生干部、计生协会会员生产、生活,重点开展项目扶助,以种植、养殖、加工为基础,支持扶贫脱困项目,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生育关怀行动”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填写《“生育关怀行动”基金救助申请表》,村委会审签意见,加盖印鉴,报乡镇计生部门。
(二)乡镇计生部门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提交乡镇政府行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加盖乡镇政府印章,报县计生部门。
(三)县计生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审核研究批准。
(四)对批准列入救助的对象,在其所在村或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县拨付资金,乡镇救助金。
第十条“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账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资助。
第十一条“生育关怀行动”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生育关怀行动”基金实行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审批、发放“生育关怀行动”基金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生育关怀行动”基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计生部门“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