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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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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县城建设管理、规范城区建设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每个公民有权对违反县城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规定,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东至穆家寨,南至千惠渠畔,西至朱家寨铁路桥,北至北坡山顶。

第三条县城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农(居)户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城关镇、东南镇人民政府配合建设局做好城内四村、城郊六村即(穆家寨、杨家庄、营沟、北坡、朱家寨、郑家沟)的村容村貌建设整治、管理、村民居住宅建设和临街沿路范围内的个体私营户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单位、集体建设、村民(居民)住宅建设、管线建设、临时建设必需申请用地许可,并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单位集体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六条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新缴旧、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城区村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二分,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宅基地申请户要逐户现场勘察,核准方位、四址和地类。

第八条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书面提交宅基地申请书;

2、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九条村民宅基地审批后,由国土、建设、乡镇、村、组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方位、四址、地类勘测、定址放线。

第十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县城建设管理实行由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即“一书两证”)。

1、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建设功能要求、建设依据、规模、选址地形图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建设局提出选址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规划要求,提出项目选址初步方案,会同环保、土地、电力、气象、消防和设计单位等方面现场勘察,分析论证确定选址方案;

(3)根据审核确定的选址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选址地形图,向县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县城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建筑退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高度控制、景观设计、工程管线、设计标高、环保、消防、气象、抗震等规划设计要求。

(3)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4)下达建设项目用地数量及位置座标,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建设用地批件和总平面规划图,向县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县城规划和建设项目功能要求,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红线、建筑体量、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性质、建筑立面造型、建筑装饰、色调及环境协调等规划设计要求,与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一并作为施工图案设计的依据;

(3)审定设计方案,进行正式施工图设计;

(4)审查施工图,填写建筑工程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规划定点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县城重要地段及主干道路交岔口或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现场定线,须由县建设局报请县政府批准或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办理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区村(居)民建设住房须持有县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批复原件和复印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按管理范围向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村(居)民建房申请表》,并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并加注村(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由建设局按规定现场核查定线。经审查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详细性建设规划》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会同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勘验放线后,凭放线单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管线工程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计划文件,向县建设局提出路由申请,填写《管线工程申请表》;

2、踏勘现场,研究并确定管线工程路由方案,提出规划要求,填写《挖掘、占用道路申请表》;

3、现场测量定线,交纳押金办理开挖手续;

4、开挖后回填前,须经现场验线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后,退回押金。

第十四条临时建设,须经县建设局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到期后无偿自行拆除。

临时用地,须经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开山、挖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等行为,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县城环境,影响县城规划的实施。

对未经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私自进行建设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