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装备制造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装备制造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装备制造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基地的意见》(陕政发〔〕38号),进一步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步伐,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加大对制造业投入,从年起设立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负责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审定,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国企改革发展资金及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三是其他资金。

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2、为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配套的企业和项目。

3、适当安排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补助等,以贷款贴息为主。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组建集团等重大资产重组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贴息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尚好、产品独特且发展空间较大又暂时难以获得贷款的项目以及困难企业和技术研发项目。凡使用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的实际贷款情况,分年度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信息、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计划,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企业申报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使用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4、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外来企业应提供设备净值有效凭证。

6、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审批程序:

1、中央在陕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其它企业按属地化原则,通过项目所在地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2、省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支持项目意见报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审定。

3、省发改委按照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后先拨付80%,其余20%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将按项目贷款发生的利息额一次或分次拨付。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拨付的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并接受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的监督。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对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年终将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以及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2、取消三年内申请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