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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减排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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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减排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市及各县(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市)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区域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个项目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一)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企业,但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三)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污量,并将其纳入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

(四)省、市、县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五)为与全省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根据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比率估算”的方法。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或②“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估算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企业相对应的各项数值。

第八条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市取值为65克/人??日,县级城市为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县(市)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县(市)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县(市)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县(市)区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按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