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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结合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调整,推行“镇财镇用区监管”财政管理体制。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保持镇级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
二、区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基本内容
以各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镇级财政收支。
1、预算共编
区财政局按照当年区级部门预算编制标准,结合镇级财力实际情况,提出镇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镇政府根据区财政的具体指导意见,负责起草本级预算草案,报区财政。镇级预算由区级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
2、帐户统设
镇级财政不设总预算会计,总预算会计的职能由区财政局国库科。各镇设立一名核算会计,负责本镇各分帐户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财务资料报表的整理、编报,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等工作。撤销镇级财政及其各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帐户,由区财政局国库科在各镇所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区财政专户镇级分帐户。各类帐户的开设和撤销权归属区财政局,各镇无权擅自开设或变更帐户。
分帐户的设置:
(1)“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区本级划还的镇级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工资专户”。专门用于镇级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发放。
(3)“支出专户”。专门用于办理镇级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公用经费支出、专项支出、各类事业支出等)。
(4)“村级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办理属于村级的财政性资金支出。
3、资金统调
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财力不变的原则,区财政对镇级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工资性支出由区国库科依照年初预算按进度拨付;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年初预算,结合各镇月收入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拨付:对完成月收入任务的镇全额划拨当月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数占任务数的比例划拨当月经费;拨付的经费不足使用时,区财政不再负担,由各镇自行解决。对各镇全年收入超收部分年终按区镇30:70的比例分成,可用于债务的偿还或弥补当年经费不足;政府采购支出由区采购科统一办理。各镇财政预算单位实行报帐制,由镇财政所统一。
4、集中收付
(1)工资性支出包括镇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六十年代人员和遗属补助等,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入各镇分帐户的“工资专户”。
(2)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小车经费、各类专项支出等,由区财政局国库科按其收入完成进度拨入各镇分帐户的“支出专户”。
(3)采购支出由镇政府依照《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由区财政局采购科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统一办理采购事宜。
(4)镇级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核算实行报帐制,由各镇财政所代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各镇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审批仍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5)镇财政所对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村级运转经费等资金实行财政拨款、专户管理、集中支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扣取任何费用,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对村级的财政性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村财村用镇服务”制度,由各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具体管理,保证村级资金专款专用和集中核算。
(二)调整镇财政所管理职能
镇财政所作为区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区财政局垂直管理。实行“镇财镇用区监管”后,镇级财政的主要职能是: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所在镇政府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镇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等工作;负责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与监督;负责镇级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村级财政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
(三)调整和完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
1、收入管理。撤销镇金库,上划各镇辖区除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外的所有预算内收入。具体包括:地税分局征收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工商各税),区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镇预算外收入统一缴存区国库,区国库于资金入库的次月10日前划还各镇预算外支出专户,区财政将严格按照《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为充分调动各镇发展地域经济、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区级财政将合理确定各镇地方预算收入基数,并依此予以考核,将收入进度与经费拨付挂钩,对收入完成情况,实行提高超基数分成比例和加大奖励力度等办法。
2、支出管理。充分发挥区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在支出管理上,严格支出程序,严控资金流向,实行定员定额,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一是将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纳入各镇工资专户发放。二是对上级安排给各镇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农田水利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支出实行报帐制。三是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制度。四是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小汽车购置费和电话费等弹性支出,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支出,镇财政所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拒绝核销。
3、债务管理。镇级原有债务(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债务)仍有镇政府承担,各镇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摸清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处理和消化。对镇级债权,已到期的或符合清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清收。各镇债务部分,以债权抵冲后不足抵冲的部分,用镇级预算外收入及收入超收分成部分逐年专项偿还,区财政不负担镇级债务。
4、收支基数的核定
(1)收入的确定。以上年各镇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2)支出的确定。以当年区级部门预算标准确定的各镇正常支出数为基数,区财政只承担财政负担部分。
(3)村级组织的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依照中央及省、市下达的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精神,区别各村经济发展状况核拨经费。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镇财政所要继续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积极组织收入,严禁各乡镇相互挖税。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区财政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各镇组织收入情况继续按照《区财税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将各镇支出情况纳入区级监督管理体系;各镇要加强内控和内部审计监督,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制止新债发生,积极化解旧债。
(三)区镇财政管理体制一经确定,除遇重大政策性变化需作出相关变动外,原则上不再予以调整。
(四)各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