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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粮食供求的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区粮食市场稳定和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非常情况:
(一)紧张状态。是指部分城区粮食市场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状况或粮食价格出现波动,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购买情绪出现不稳定;我区商品粮食库存不足,正常的粮食加工生产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二)紧急状态。是指部分城区的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0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群众出现恐慌心理并开始抢购;我区商品粮食库短缺,区级粮食储备物资投入使用,满负荷粮食加工生产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三)特急状态。是指部分或多数以上城区的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5日以上或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群众极度恐慌并开始大量抢购;部分城区市场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区级粮食储备物资出现不足,需要全区统一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
二、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区粮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粮食局业务科。
第五条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总指挥,业务科科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平陵粮站、西郊粮站负责人组成。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变化,判断粮食紧张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行动。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四)报请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区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区级粮食储备物资。
(五)完成区政府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指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区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各粮站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粮站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提出本预案修订意见。
(四)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五)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六)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七)完成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我区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向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二)负责粮食质量的检验检测,组织下达本单位应急粮食任务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
(三)对应急粮食的供应,要遵循及时、定额的原则,并严格做到质价相符。
(四)预案启动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供应制度,确保受灾群众随到随领。
(五)完成应急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三、应急资源
第九条粮食准备。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区级成品粮和原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一)粮食经营库存。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本预案所指特殊时期,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区粮食局业务科负责对这些经营者建立粮食购销台帐,并对其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监管,从而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二)区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拟建规模为面粉30万斤、大米40万斤、食油10万斤。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拟建区级原粮储备商品小麦库存1000万斤,所需费用和利息补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三)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和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建立定点加工生产和运输保障体系。确定辖区内的佳美面粉厂作为稳定市场、组织粮食生产、运输和供应的后续保障企业,在应急状态下纳入区上统一调控指挥。
第十条加工运输能力准备。加工运输能力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粮食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运输能力、承担区级成品粮食储备的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生产和运输。当运输能力不足时,承担任务的加工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保证运输的需要。
第十一条为保证加工和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第十二条预警监测机制。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应急响应与措施
第十三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区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并立即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三)迅速指导各粮站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四)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日报制。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每天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六)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当出紧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措施。
(二)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在每日12时前、18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区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三)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区政府批准动用出现紧急状态下的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或区级储备粮。
(四)依据《价格法》和有关规定,报请区政府对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五)迅速派出检查组,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六)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四条各项措施。
(二)指导调动一切资源和措施,应对粮食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
(三)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每两小时报告。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每两小时,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四)研究决定启动全区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区政府批准动用全区的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和区级粮食储备,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
(五)迅速召开新闻会、告戒会、提醒会、有关粮食市场供应公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戒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区迅速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大检查,对适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案件,从重从快做出行政处罚。
(七)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主要品种粮食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冻结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库存,对粮食出库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等临时性干预措施;报请区政府颁发指令,将全区社会资源强行征购或征用,统一纳入分配供应或调控。在资源严重不足的状态下,重点优先保证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的粮食供应。
(九)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报请区政府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或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五、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区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资源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背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二)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国家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四)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