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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规定,进一步规范镇办公务接待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在全省推行“廉政灶”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由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从实际出发,建设好镇办机关“廉政灶”,为改善基层干部生活、规范公务接待创造条件。
第三条镇办机关“廉政灶”建设要达到“3有”标准:即有三间以上专用房子、至少有一名专职炊事员、有基本设施(有比较齐备的炊事用具,有适量的就餐桌椅和公用餐具,有冰柜、消毒柜等电器)。
第四条因公到镇办检查指导工作、洽谈有关事项的各级各类来客,确需提供就餐服务的,由镇办主管领导审批,统一在机关“廉政灶”就餐。没有建“廉政灶”的城区办事处要本着节俭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禁大吃大喝。
第五条镇办应按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适当补贴”的原则,参照当地机关干部的就餐水平,制定“廉政灶”公务接待的餐别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廉政灶”接待用餐应合理配餐,体现特色,注重服务,严禁接待中讲排场、比阔气,造成铺张浪费。
第六条加强镇办机关“廉政灶”的公务接待管理。镇办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公务接待流水账,实行日清月结和定期公开制度,防止弄虚作假。建立“廉政灶”公物管理制度、材料采购及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制度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财务票据审核,拒付营业性餐费,并定期对公务接待帐务核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立镇办机关“廉政灶”财政保障机制。
1、区财政部门根据镇办的交通、地域环境及实际接待工作差异,对镇办机关“廉政灶”的年度公务接待费实行分类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增长。
2、镇办机关“廉政灶”的炊事员由镇办自主聘任身体健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担任,其报酬列入镇办财政定额预算。
3、镇办机关“廉政灶”的燃料、水、电及卫生用品等日常消耗可列入镇办机关的财务支出。
第八条全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厉行节约规定,把下乡上灶就餐作为转变干部作风的大事来抓,严肃下乡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或到营业性餐馆就餐。
第九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镇办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健康运行。
1、镇办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列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实行责任追究。
2、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制定镇办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费用的具体核报办法。
3、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加强对镇办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接待、报销不合理接待开支以及接待费超支等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条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