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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申报条件
第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企业(户),可自愿申报:
1、资格合法。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纳税、信贷、劳动用工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生产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经营企业(户)销售网络较为健全,能积极开展或参与放心农资下乡、农资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等活动,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零售经营户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
2、行为规范。两年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记录;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标识标签规范,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3、制度健全。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机制,生产企业有质量保证、产品保管等制度,质量监测体系健全;经营企业有农资产品进销货台帐和发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优质服务。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服务承诺,主动培训指导基层农资经营人员,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终端服务;能正确宣传农资产品和企业形象,诚实守信,信誉良好。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条申报市诚信农资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应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等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5、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等。
第三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市诚信农资企业(户)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户)向市农业局推荐。
第四条对推荐的市诚信农资企业,经市农业局核查、评估、公示无异后,由市农业局颁发证书。
第三章对诚信农资企业(户)的扶持
第五条市农业局对符合审报条件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户)进行表彰授牌,扩大宣传,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受表彰的企业(户)可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受表彰的企业(户)可以市诚信农资企业(户)名义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第八条市农业局组织开展企业之间、企业和生产基地之间的合作、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
第四章对诚信农资企业(户)的义务
第九条诚信农资企业(户)要在主要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市诚信农资企业(户)承诺书》及《市诚信农资企业(户)》标牌,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条诚信农资企业(户)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农业局及其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诚信农资企业(户)遇到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日常监管与复查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诚信农资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信体系,维护合法经营,促进诚信农资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农业局取消其诚信企业(户)资格,收回牌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生产经营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市农业局组织或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诚信农资企业(户)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结果由市农业局进行公布,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户)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其诚信农资企业(户)资格。
第十五条被取消市诚信农资企业(户)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