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村经济财务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归村、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社区经济组织和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仍然保留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的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委会代行其职能。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财务工作要接受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代管本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帐务。
第八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记帐会计若干名,出纳一名,主任负责中心全盘工作。各村不再设立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一名报帐员,负责报账和本村现金代收代付工作。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提出委托代管申请,并与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本组织所有帐务委托中心统一管理,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实行委托代管之后,各村、组不得另设帐目。
第十条在不改变村组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核算单位的前提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单位分别建立帐簿,开设银行帐户,业务独立核算。银行存款实行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双印鉴”管理,各留印鉴为:村财务专用章(中心会计保管)经联社主任(或村长)私章、组长私章和中心主任私章。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各种费用,必须使用市农业局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刻制票据专用章,监管本辖区统一收款收据的使用。
第三章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帐员的任用,应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帐员。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任或村委会主任是本村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职责:
(一)、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签名并盖章;
(三)、应当保证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报帐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机构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对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做好中心内部人员的组织分配协调工作;
(三)、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
(四)、对各村报帐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
(五)、坚持勤俭办事原则,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六)、及时分析处理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科学化的改进方案。
第十五条记帐会计职责:
(一)、按规定设置帐薄,准确运用科目,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帐务处理及时,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定期进行帐务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帐证、帐帐、帐实、帐表、达到四相符;
(三)、严格管理各种票据、帐表和印鉴;
(四)、定期编报各种财务会计报表;
(五)、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六)、完成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报帐员在村委会主任和农财中心领导下工作,职责:
(一)、及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
(二)、严格控制现金库存,保证资金安全;
(三)、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在结算范围内交付现金;
(四)、村报帐员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要持经办人签署事由的原始凭证,经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村民议事会,审批后及时报帐;
(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六)、完成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接受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委员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主任三方进行监交。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会计局)与区农林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定期对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人员和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计帐方法,作好会计核算,编制各种报表。
具体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经手人和事由,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经办人有权拒付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帐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定期对帐,定期盘点,帐务作到日清月结,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一支笔”和民主理财相结合的审批程序,任何原始凭证必须经办人签署事由,严禁白条报帐。开支300元以下由经联社主任(村主任)审批;开支300到5000元由村民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后,经联社主任签字审批,并附村民理财小组会议记录;开支5000元以上由村民理财小组、村民议事会研究同意,经联社主任签字审批,并附村民理财小组、村民议事会会议记录,方可报帐。对于可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提交村民大会讨论,经75%以上村民同意后形成决议,在决议上由组长、村主任签字并附会议记录,方可提款分配。购建大型固定资产或基础设施,必须签定合同,进行预算。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和决算。对经济发展较快的村,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审批权限,具体标准由镇(办)确定。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收入管理,所有收入应及时入帐,不得帐外设帐,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对拖欠的应收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赔偿。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采购业务,必须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对超越权限的采购支付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和上级业务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和存货明细帐,定期盘点,作到帐物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按季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根据入帐价值或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承包或租赁合同。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和固定资产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实行民主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民主决策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业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民主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有价证券管理,必须由专人管理,除在会计分类帐上设立帐户外,还应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入帐。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每年年终应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地计算出可分配收益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将财会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擅自销毁财务档案。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加强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村民代表议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
(三)、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否决村民委员会违犯法律、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提议。
第三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组成的不含村干部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活动进行公开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镇办农财中心每季度末了5日内必须按照原始收支项目,依照时间顺序将本季度各村、组收支情况列出公开清单,加盖农财中心公章,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进行公开。对重大收支项目和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随时公开。各村、组财务公开后要设置意见箱等不同方式来征求群众意见,及时
解决反映问题。
第三十六条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各镇办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七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干部的任期、离任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范围: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二)、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村、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
(四)、集体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五)、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根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全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编制本镇办具体的审计方案,组建审计机构,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审计工作总结和审计结论一并送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重大审计事项或重点村组的审计由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责令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对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理财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四)、未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帐目和报告财务决算情况的;
(六)、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七)、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将专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八)、挪用、平调村组集体财产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帐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
(六)、涂改、伪造、毁灭帐簿、凭证的;
(七)、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八)、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但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四十四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