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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改进全局干部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治税,树立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实现行政效能监察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分局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工作。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对象、范围
行政效能监察是分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为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分局各科(室)、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效能监察建议的活动。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落实
1.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决策方案是否慎重、是否进行严格科学论证和反复比较;重大决策是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结果群众是否满意。
2.重大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3.税费任务完成情况。
(二)服务态度
1.是否存在以不文明方式以及使用服务忌语对待纳税人的问题;
2.是否存在对纳税人的咨询不热情接待、不耐心解答,态度生硬、粗暴的问题;
3.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其它服务方面的问题。
(三)办事效率
1.是否存在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互相推诿扯皮、作风自由散漫,不能及时为纳税人办结的问题;
2.是否存在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纳税人重复往返的问题;
3.是否存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未组织足够力量快查快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
4.是否存在脱岗、脱位,对纳税人的要求不快速应对、不及时答复处理的问题;
5.是否存在不认真对待纳税人的意见、要求,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交税难、领票难、开票难、审批难的问题;
6.是否存在不按时公开承诺规定的时限为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问题。
(四)行风建设
1.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占”的问题;
2.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问题;
3.是否存在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在纳税人处报销费用以及接受纳税人安排的私人旅游的问题;
4.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压价购买、赊欠物品,接受消费问题;
5.是否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投资入股、参与分红的问题;
6.是否存在赌博等违法违纪、严重败坏税务形象的问题;
7.是否存在科、所、主任在管理和执法中耍特权,存在“科所长现象”问题。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分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确定监察的项目和检查组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可采取独立、联合等方式按照效能监察程序组织实施,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一)选题立项。监察室根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安排进行立项,并制作《行政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和《行政效能监察检查方案》,经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效能监察检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目的、意义;
2、检查组人员组成,
3.检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4.检查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5.对被检查单位的要求等。
(二)下发监察通知。检查组在进行效能监察时应当事先发出〈监察通知书〉,通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个别检查项目不宜提前通知的,在实施检查开始时现场发出《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
(三)组织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各种与检查有关的资料,检查人员也可到相关的科室、税务所提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检查人员按照监察项目,依法、全面、客观地实施检查,行政效能监察可采用“听、看、查、访、录、评”等多种方法进行。详细记录被检查单位人员执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由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签署意见。
(四)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组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与监察对象座谈,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辩解,并向监察对象通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就检查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2.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3.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4.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检查报告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六)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检查情况专题报告中的的问题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室根据效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填写《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或者被检查人员执行。
(七)督促落实。监察室根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决定,加强对被监察对象处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整改,被监察单位在接到《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后15日反馈监察建议或决定执行情况。
(八)立卷归档。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监察室建立效能监察档案,主要包括立项报告、监察通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报告以及提出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属单位及全体税务干部、职工。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