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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党支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考评。考评以社区工作分工为依据。
工作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党务工作者、社区委员、社区劳动保障和医保协管员、社区低保管理员、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各级下派驻社区工作人员。
第四条、工作人员服务的基本准则:
一、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并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诚实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作有损社区声誉的行为。
三、工作中应做到求真务实,为居民群众服务要尽职尽责,态度和蔼,文明办公。
四、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交办工作任务,如实汇报工作成果。
五、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发展社区经济,造福居民。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旷工。凡是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两天以内由社区主任审批,超过两天,由社区主任审批同意,报街道办主管领导审批;同一社区原则上同时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第六条、社区执行签到制度,每天早上和下午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七条、社区执行轮流值日制度,每天安排专人值日,负责电话接听、接待居民来访并做好记录。
考评
第八条、社区实行季度述职评议考核制度,通过个人述职、居民测评、领导评价综合评定。季末时,社区工作人员自我述职后,采用社区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将社区工作人员考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党员、居民监督,并上报街道办。
第九条、考评工作由社区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召集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楼长,驻地单位和小区代表等进行群众评议。每季末进行考评。
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考评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季度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经社区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社区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社区党务工作者由社区党支部进行撤换和补选;社区委员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撤换和补选;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理由社区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办事处或其派驻单位。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