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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三告别”工程竣工验收及资金兑付工作,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关于加强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31号)、《市年三告别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9号)、《加强三告别工作管理有关规定》(咸政办发[]5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告别”工程中扶贫移民搬迁户必须是旱腰带地区(革命老区)居住在土窑洞、危漏房、地质灾害区、粉尘污染区内的贫困户,农民安居工程面对全县范围内的危房户。
第三条“三告别”工程由县扶贫办和住建局分别组织实施,县扶贫办负责“三告别”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县住建局负责“三告别”农民安居工程。“三告别”工程分插花安置和搬迁点集中安置等类型进行验收。
第四条“三告别”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主体建设和包括室内外粉刷、门窗安装在内的所有建设完成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三告别”移民新村要有详细的规划,必须达到村容村貌整洁、配套设施完善、产业项目明晰的标准,本年度入住率要达到省、市规定的标准。镇、村要按照资源整合、一事一议等办法,争取有关部门项目资金,完成水电路等基础设建设,实现绿化、美化、亮化、道路硬化,积极实施产业开发项目,使搬迁群众年人均收入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以上,确保实现“搬得出、住得稳、能致富”的目标。
第六条“三告别”工程竣工验收组由县扶贫办、住建局、财政局、考核督查局、监察局等单位主管人员组成,负责全县“三告别”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三告别”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和农民安居工程验收工作分别由县扶贫办和住建局牵头,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邀请验收组其他成员进行验收。
第八条“三告别”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村为单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请验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办和住建局。
第九条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建筑质量符合民用建筑标准。
第十条验收组应对验收工程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一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由施工方改进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三告别”工程的财政补助资金兑付,实行县级报账制。各村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三告别”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所在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县扶贫办和县住建局,由县扶贫办和住建局报账、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三告别”工程补助资金兑付,扶贫移民搬迁实行扶贫、财政、监察、所在镇人民政府、村组、搬迁群众“六到位”现场兑付制度。农民安居工程实行“农村一卡通”兑付制度。
第十四条按照“户有卡、村有薄、镇有册”的要求,镇、村要完善“三告别”移民搬迁工作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县扶贫办和住建局可以拒付“三告别”工程财政补助资金:
(一)冒充贫困户的;
(二)搬迁户没有完成主体建设的;
(三)搬迁户建房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通过验收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和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