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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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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绿色生态建设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源头保护区所在乡(镇)、村的积极性,保护与恢复()源头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各乡镇的保护区范围和面积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二、全生态示范创建重点乡镇及单位的生态建设补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以及奖励对全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由环保局根据《生态建设规划》要求统筹安排,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条奖励金额的确定。

对乡镇的奖励金额按省政府确定的保护区面积3000元/km2计算。

对村、场的奖励金额按每个村、场3万元定额计算。

第四条在保护区内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经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扣除相应的奖励资金

一、III级以上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扣除保护区所在地奖励资金的100%,一般环境事件(IV级),扣除保护区所在地奖励资金的50%。

二、在保护区内新建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扣除保护区所在乡(镇)、村(场)奖励资金的100%。

三、在保护区内发生无证采伐、无证加工、无证收购林木行为、乱捕乱猎、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行为,非法捕鱼(电鱼、药鱼、炸鱼)行为,不按规定收集垃圾,造成垃圾乱堆乱放行为。每发生一起,扣除乡(镇)奖励资金5万元,扣除林(场)奖励资金1万元,如发生奖励资金不足以扣除金额,则在次年继续扣除。

四、扣除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源头保护区内各乡镇出界断面水质和安徽入境断面水质由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每年逢双月监督6次,以每次监测结果确定保护区内各乡镇出界断面水质类别。本年度保护区内各乡镇的基本保护资金第二部分资金金额以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上年度保护区内各乡镇出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乡(镇)的奖励由乡(镇)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应主要用于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有关的支出。(村(场)奖励资金由村(场)统筹安排)

确保()源头保护区内各乡镇出界断面水质和安徽入境断面水质监测费用。费用金额约占()源头保护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总额的4%。

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等。

第七条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财政局和环保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