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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区党委、管委会“四城同创”工作部署,强化创建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工作,落实创建工作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等区党委、管委会决定的城市创建工作及城市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被问责的区属部门、驻区机构、管理处、社区、学校等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所问责的工作,是指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等区党委、管委会决定的城市创建工作及城市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所制订的各项任务分解体系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影响创建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和方式
第四条各创建职能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创建工作中,对上级指令、政令执行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创建工作部署,未能完成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导致测评丢分,影响全区创建工作的;
(二)在创建工作中,工作举措不力,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虚于应付,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落后、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等,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对全区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的,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创建工作的各类考核评比中成绩排名落后,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需要问责的;
(八)在创建工作中,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因客观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向区“四城同创”活动总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不按上述情形问责。
第五条各级创建工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问责:
(一)组织工作混乱,直接影响和妨碍区创建工作开展的;
(二)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或指使、授意、纵容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构要求纠正、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区文明形象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及时纠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文明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的;
(七)其他需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在创建工作中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1)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说明;
(2)行政警告;
(3)行政记过;
(4)停职检查;
(5)免职或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在创建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专业督查组、有关职能部门移送,区“四城同创”督查组提出问责建议,交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在全国创建工作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理。
第三章实施问责的程序
第九条区“四城同创”各督查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创建工作各项指标的落实检查,对责任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办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职能部门或督查组提出问责建议报送区“四城同创”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区“四城同创”督导问责领导小组依照程序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条在创建工作中,上级领导要求查办的、区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区“四城同创”督查组组织调查,分清责任,视情节,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问责线索初核后需立项问责的,由区“四城同创”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立项建议并报送区纪委批准。
第十二条区“四城同创”督查组完成调查核查后,向区纪委提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经批准后由区纪委在听取被问责的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问责决定,并报区党委审定。
第十三条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查的或情况特殊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问责调查处理结束后,问责情况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每次创建成功之后,由区党委、管委会召开专门表彰大会,给予创建先进集体和个人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