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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公共财政改革,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通过改革教育经费管理方式,规范学校收支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促进全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管理方式
在保持单位“会计主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管理职能、财务统计职能和内部理财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全区各学校财务收归区教体局统一管理,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由区教体局开设教育经费专户,按照“账户统设、工资统发、集中收付、统一核报、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三、预算编制
区直学校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区教体局实行“以校为单位”、各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
四、管理办法
(一)调整管理体系
1、成立“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办理学校资金结算;核算、监督、管理学校财务收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定期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具体业务在区教体局的领导下,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2、取消单位会计岗位,区直学校、仙来学校、通济小学、石洲小学、北岗中学设置报帐员1名,其他乡镇(办)中学设置报帐员1名,所有小学及公办幼儿园设置助理报帐1名。报帐员负责编制单位年度综合预算;向区财政局领用、核销票据,进行收入报解;审核票据;向核算中心领取并妥善保管备用金;定期向核算中心报收支账;登记收支、往来款、固定资产等各类备查账;做好本单位工资发放、增减变动工作及报表报送工作。
(二)调整管理模式
1、账户统设。撤销全区中小学校原在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独立的教育专户,统一核算各单位财务收支。
2、工资统发。教职工工资仍然按原渠道由区财政统一发放。
3、集中收付。(1)经费收入管理: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义务教育改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拨到教育核算中心账户统一管理。预算外收入(包括收费收入、捐赠收入、代办业务手续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代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由学校直接缴入财政归集专户。(2)经费拨付管理:统发工资按现行渠道直达个人账户,其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由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及时间进度拨付到核算中心帐户,学校统一到核算中心报账。
4、统一核报。各单位所有财务收支均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统一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分户核算。单位报账员按照《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制度》等规定向核算中心领取核定的备用金,并按规定时间向核算中心报账,核算中心进行统一核算。
5、规范管理。(1)严格预算管理。各中小学、其他教育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综合预算编制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综合预算,经区教体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学校预算指标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2)严格支出管理。各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学校工资福利性支出的管理,并接受区财政局监督。基本建设(专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工程支出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区教体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到项目单位指定的账户。凡属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支出,各学校要列出采购清单及金额,由区教体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要高度重视与支持教育经费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移交前严禁转移教育资金,严禁突击乱发钱。
(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债务,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偿还债务。今后不得随意举债,如确需举债要严格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操作,在教育经费集中核算管理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正式票据、私设小金库、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坐收坐支等,违者将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