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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签证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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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签证管理工作办法

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签证及决算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市建筑管理办法》、《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等,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签证分工程计量签证和工程现场签证。工程计量签证是指施工图设计所反映的工程量的计量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以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工程所耗用的工、料、机和其他费用。下列情况不属于现场签证范围:

1.施工单位擅自组织实施而发生工程量;

2.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

3.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量。

三、工程签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要求签证程序到位、数据真实可信。

四、工程签证实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负责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区有关监管单位(指财政、审计、监察、审核中心及行业主管等单位,下同)按签证管理程序共同完成。

(一)工程计量签证

施工图设计上的工程量在工程计量签证单中体现,施工单位将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计量签证单报监理单位签认后,建设单位代表和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生效。

(二)工程现场签证

1.因建设单位工作任务指令而发生的现场签证,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工作任务书面通知完成后,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按现场测量,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核实后签字认可。

2.因工程实际需要发生的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预先申报,申报资料应包括增加工程名称、位置、范围、工程量增加原因、处理方案与措施、主要工程量及预算书。特殊情况要求附平面图、测量检测数据、图片等资料。

3.方案申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审核后报建设单位领导批准,方案申报单应按一式三份,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4.施工单位按方案申报单批复组织施工,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按现场测量,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核实后签字认可。超过2万元的现场签证(含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必须通知区有关监管单位人员到场核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通知区有关监管单位人员到场核实后才能计量工程量。

5.对未上报方案申报单或未获得建设单位批准、未办理签证手续、应通知而未通知区有关监管单位人员到场核准和核实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五、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60日内收集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程内业资料,编制合格的工程决算资料上报区公共工程审核中心。工程决算资料应含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合同。

2.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

3.竣工图。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签,竣工图签应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甲方现场代表签字。

4.工程交工验收单。工程交工验收单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认证等。

5.工程量计算书。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和工程计量签证单汇总编制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决算书。施工单位依据工程量计算书(或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编制工程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区公共工程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决算结果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七、施工单位存在蓄意增加工程内容、模仿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谎报工程量等行为的,经查实,除工程量不予计量外,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处以标的额5%-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监理单位存在不公平公正进行监理特别是不如实进行现场签证等不良行为的,经查实,对监理单位处以合同额3-5倍的罚款,取得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在区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建设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经查实,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监管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经查实,依照前条规定处理。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