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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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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动员社会财力资助家庭贫困青少年完成学业,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扶贫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委、区政府成立扶贫助学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筹集资金、宣传、动员、初定对象、资金发放、财务管理、档案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三条筹集基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来源:

(一)区财政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作为基金的基本金;

(二)区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驻市区部队及个人的捐赠;

(三)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每年10万元人民币;

(四)开辟专项储蓄捐息渠道;

(五)经领导小组批准,采取义卖、义演、义展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统一开具专用票据;基层组织只负责暂收和上交工作,并必须在收到款物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上交手续,不得挪用、截留或隐瞒。对于捐赠数额1000元以上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捐赠者颁发证书或举行仪式。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在区教体委设立“区人民政府扶贫助学基金”专项帐户,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七条基金每年筹措。社会各界的捐款依捐方意愿可作本金列入基本金范围不动用,也可直接作为资助款用于捐助下发。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建立帐簿,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助管理

第九条基金资助对象:

(一)区属各中小学就读的学生。

(二)籍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十条根据每年筹措的经费情况确定资助人数,资金使用比例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生各占50%。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对象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区有关领导核准,资助审批原则为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资助金分学年发放。

第十一条基金资助标准,大专以上每人每学年500元,中专每人每学年300元,中学生每人每学年200元,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00元。

第十二条申请基金资助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好;

(二)家庭贫困,经济收入低,无力支付在校读书的有关费用,已面临失学危险;

(三)家长(监护人)支持就读,本人有强烈求学愿望,希望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基金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学生学习、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批准受助名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下拨资助金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在7日内将款项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十五条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

(一)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的;

(二)家长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足以保证学生完成学业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的;

(四)学习成绩不好,表现较差;

(五)中途退学的;

(六)监护人迁往外地。

第十六条受助生应经常和捐方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近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受助生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应分别建立受助生、待助生档案。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基金,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